Page 47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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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世界大戰前後,德國的帝國法                                 二、習慣法之「法官法化」或「判例法化」
                     院出現愈來愈多的判決,開始出現                                 (一)法律人宣示習慣法
                                                                     Puchta:「...法律人成了宣示民族共同法律
                     習慣法理論轉變成法官法(法官判                                 觀的機關,同時,法律人階層共同的確信,
                     決)理論的論述趨勢                                       就取得了跟民族成員間的確信一樣的地位」!
                    相應前述對習慣法內涵的四種說法,                                (二)法院宣示習慣法
                     成為流行的第五種說法:                                    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法院判決的
                                                                     重要性愈來愈受重視,學說上則逐漸出現認
                    「法官法說」(Richterrechtstheorie)                    為習慣法無非就是法官法的見解,「習慣法
                                                                     作為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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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國學者Fikentscher指出:
                                                                     「習慣法」已經失去其「作為第二大法
                    Bernd Rüthers                                   源」的地位
                                                                     習慣法只是「不斷以相同形式出現的判
                    習慣法終究只是:最高法院對此所                                 決的總和而已」
                     作的宣示而已                                          習慣法應重新定性為「法官法特別具有
                                                                     確信力的階段」
                    習慣法最多只是以法院慣例出現並                                 法官法才應該變成是制定法以外的第二
                     且被認識而已                                          大法源,習慣法變成是法官法的下位型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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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代社會中存在
                     「消失的習慣法」                                         第一順位   •制定法
                     或者「習慣法的判例法化」                                     制定法    •通貨膨脹
                     或者「習慣法空洞化」之現象
                                                                                   • 習慣法空洞化
                                                                             第二順位 • 習慣法判例法化
                     習慣法本來用來與「單純的習慣」區                                        習慣法  • *單純慣習
                     別的主觀要件「一般人法的確信心」,                                             • *法之確信心
                     已經呈現一個極度弱化的現象,甚至
                     已經完全被法院的承認與宣示所取代                                                 第三順位    •填補第
                                                                                     法官法‐‐法理   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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