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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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世界大戰前後,德國的帝國法 二、習慣法之「法官法化」或「判例法化」
院出現愈來愈多的判決,開始出現 (一)法律人宣示習慣法
Puchta:「...法律人成了宣示民族共同法律
習慣法理論轉變成法官法(法官判 觀的機關,同時,法律人階層共同的確信,
決)理論的論述趨勢 就取得了跟民族成員間的確信一樣的地位」!
相應前述對習慣法內涵的四種說法, (二)法院宣示習慣法
成為流行的第五種說法: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法院判決的
重要性愈來愈受重視,學說上則逐漸出現認
「法官法說」(Richterrechtstheorie) 為習慣法無非就是法官法的見解,「習慣法
作為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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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學者Fikentscher指出:
「習慣法」已經失去其「作為第二大法
Bernd Rüthers 源」的地位
習慣法只是「不斷以相同形式出現的判
習慣法終究只是:最高法院對此所 決的總和而已」
作的宣示而已 習慣法應重新定性為「法官法特別具有
確信力的階段」
習慣法最多只是以法院慣例出現並 法官法才應該變成是制定法以外的第二
且被認識而已 大法源,習慣法變成是法官法的下位型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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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存在
「消失的習慣法」 第一順位 •制定法
或者「習慣法的判例法化」 制定法 •通貨膨脹
或者「習慣法空洞化」之現象
• 習慣法空洞化
第二順位 • 習慣法判例法化
習慣法本來用來與「單純的習慣」區 習慣法 • *單純慣習
別的主觀要件「一般人法的確信心」, • *法之確信心
已經呈現一個極度弱化的現象,甚至
已經完全被法院的承認與宣示所取代 第三順位 •填補第
法官法‐‐法理 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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