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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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習慣法之「效力基礎」?
第一種說法: 「事實上慣習說」 第二種說法: 「承認說」
(Übungstheorie) (Gestattungstheorie,或者可譯為同意
習慣法的拘束力乃單純外在慣行的事實 說)
從人類模仿的本能、適應性、對於以前 將習慣法的效力訴諸於:擬制立法者明
行為的尊敬心,就會從實際反覆慣習的 示或默示的承認(同意)
「動機」中,產生「將來應該要繼續如 當習慣法與制定法相牴觸時,立法者有
此行為」的意思 權排除或否認習慣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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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說: 「共同體意思說」(Wille einer
Gemeinschaft)
來自1865年耶林(Jhering), 不同於歷史法學派的
第三種說法:「確信說」(Überzeugungstheorie) 「確信說」
受歷史法學派的影響 習慣法不再是一種「法之確信」
習慣法的效力來自於共同體內成員共同的 是一種「被表示的共同意思」
「法之確信」,此種法之確信心則存在於 是一種「共同體意思」
「民族精神」中
是一種「普遍意思」
法是存在於民族精神或者民族確信之中,透
過內在潛移默化的力量,非立法者的恣意所 是一種「整體意思」
形成的 是一種「國家意思」
民族確信創造習慣法 總之,特別強調法的意思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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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習慣法作為法官法(判例法)
一、習慣法喪失現代意義
如所周知,習慣法有兩個構成要素:
隨時國家立法的發展,絕大部分的生活關係
第一、長時間與反覆的慣習(längere und 大量法典化而取得其規範效力與依據,習慣
gleichmässige Übung, inveterata consuetudo),也就
是不斷地被運用的事實 法的意義與重要性必然退縮
第二、一般人的確信,或者說,共同體內一般人的 自德國帝國法院時代以來,幾乎不再見到以
法律確信心 習慣法作為依據的判決
這樣的說法主要來自上述「共同體意思說」或「確 「習慣法」作為制定法或成文法以外的第二大法
信說」 源,喪失現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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