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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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習慣法之「效力基礎」?


                     第一種說法: 「事實上慣習說」                                第二種說法: 「承認說」
                     (Übungstheorie)                                 (Gestattungstheorie,或者可譯為同意
                     習慣法的拘束力乃單純外在慣行的事實                              說)
                     從人類模仿的本能、適應性、對於以前                              將習慣法的效力訴諸於:擬制立法者明
                     行為的尊敬心,就會從實際反覆慣習的                               示或默示的承認(同意)
                     「動機」中,產生「將來應該要繼續如                               當習慣法與制定法相牴觸時,立法者有
                     此行為」的意思                                         權排除或否認習慣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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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meinschaft)
                                                                     來自1865年耶林(Jhering), 不同於歷史法學派的
                     第三種說法:「確信說」(Überzeugungstheorie)               「確信說」
                     受歷史法學派的影響                                      習慣法不再是一種「法之確信」
                     習慣法的效力來自於共同體內成員共同的                             是一種「被表示的共同意思」
                     「法之確信」,此種法之確信心則存在於                              是一種「共同體意思」
                     「民族精神」中
                                                                     是一種「普遍意思」
                     法是存在於民族精神或者民族確信之中,透
                     過內在潛移默化的力量,非立法者的恣意所                             是一種「整體意思」
                     形成的                                             是一種「國家意思」
                     民族確信創造習慣法                                      總之,特別強調法的意思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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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習慣法喪失現代意義
                     如所周知,習慣法有兩個構成要素:
                                                                     隨時國家立法的發展,絕大部分的生活關係
                     第一、長時間與反覆的慣習(längere und                       大量法典化而取得其規範效力與依據,習慣
                     gleichmässige Übung, inveterata consuetudo),也就
                     是不斷地被運用的事實                                      法的意義與重要性必然退縮
                     第二、一般人的確信,或者說,共同體內一般人的                         自德國帝國法院時代以來,幾乎不再見到以
                     法律確信心                                           習慣法作為依據的判決
                     這樣的說法主要來自上述「共同體意思說」或「確                         「習慣法」作為制定法或成文法以外的第二大法
                     信說」                                             源,喪失現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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