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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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堅持『土地擁有人,非人擁有土地』 • 「為什麼『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
『土地不是商品,而是民族與文化安身立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規範內
命之所繫』的原住民傳統規範的原住民習 容』,就必須將『原住民族傳統財產權納
慣,怎麼可能長久(暫時廁身也不行)寄 入「民法」物權』,而且如此才能『使基
身在物權法裡,純然作為一個『新物權秩 本法建構之「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
序法律未及補充時』的填補概念呢?」 權利制度得以具體落實』?
• 這兩者不但沒有因果關係,反而是因為原 • 「原住民族傳統規範,從一開始就是近代
基法所標榜的文化秩序,不見容民法物權 國家權力要排除的對象。而享受民法物權
所標榜的經濟秩序/一國一法域的政治秩 保護的前提,更必須同化成為國民,放棄
序/以及強烈的同化主義秩序,所以才始 對本族規範的認同。因此,又要保持原住
終被排拒於民法物權體系之外。」 民身分認同,又要置傳統財產規範於民法
物權的保護傘之下,正是典型的緣木求魚
• 傳統規範與物權法規範,不但在歷史上沒
有『互動』,而只有單方面的壓抑、排除
或不承認,更從來不是兩個對等的價值體 • 原基法才符合進步的普世人權理念,
系,如何『互補、並用與調適』?如何讓 資本主義的近代市民法理論反而是
漢人占據98%的『社會』形成什麼對原住 全球化浩劫的元兇,是落伍且極具
民傳統規範的『法的確信』,而且還賦予 侵略性的法思想。兩者並尊已嫌失
其『具有合法性及實效性之習慣法地位』?
衡太過,為什麼原基法非得屈居下
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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