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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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的話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子,因為這樣比較安全這樣,那當然短不能,還可以左
輪幾發子彈,不是這樣子,是可以填充,啊上面沒有那麼高,這樣是不是也可以,
所以總一個結論,就是我們只要限制原住民持有,你不要限制他的前膛後膛,或
者是槍枝的長跟短這樣,九十六點多其實打飛鼠不夠長啦,但是打山豬已經太危
險了這樣,也就是說你要管制他的場域跟使用目的,那就是說,如果你只有在部
落跟傳統的獵場去使用,啊沒有帶出來,而且你使用目的呢就是狩獵之用這樣就
可以了,也就是場域跟使用目的把它框住就好,如果他沒有來由的攜出傳統的場
域,那你就違法,對以場域跟使用目的來管制,比你管制他的長短,還有前膛跟
後膛來的好一點,這個也要符合文化目的的檢測標準,所以我的建議是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要修正規定,那我有列出一個修正條文,那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參考一
下,以上。
主持人劉維哲參事:
那謝謝黃老師跟邱法官分別從民事跟刑事的角度來提供一些原住民傳統習
慣的一些看法,我發覺有時候不僅是對法官很重要,可能對律師更重要,因為律
師要做球給法官,法官才有可能比較容易理解跟採納。那接下來我們就第二篇呢
是美國原住民身分認定,鄭川如教授來發表。
與談人陳舜伶博士評論:
各位好,各位老師好,各位來賓好,剛剛那個有提到說我從事原住民權利相
關研究,其實我有點汗顏,因為我已經很久沒有認真做這一塊了,那在出國後一
直在做其他題目,雖然這一直都是我很有興趣的題目,那所以也很謝謝主辦單位
今天邀請我來,給我這個機會當川如的與談人,那因為其實我之前也只有看報告
人的 powerpoint,那有一些東西我想說可能不知道今天確實會說什麼,我也不好
妄作評論,所以我的做法就是說既然我是一個與談人,不是評論人,那我就藉這
個機會也順便做一個補充,就是跟大家分享兩個美國法裡面跟原住民分認定有關
的兩個重要的案例,那一個是有關族群成員,就是這個族想要改變自己族群成為
認定的規定,那第二個是族群身分,就是這個族群有沒有一個族群地位,這樣子
的兩個例子。那第一個例子是 Cherokee,是剛剛川如有提到的 Cherokee,就他
其實是一個蠻大的族,那 freeman 就是被解放的人,也就是 Cherokee 他們之前是
有蓄奴的,那曾經有一段時間他可能因為男丁人口減少,然後加上黑奴多數是男
性,所以這裡面有些通婚的現象,那在 1860 年代初期的時候,Cherokee 裡面的
人口大概,黑奴的部分有大概有四千人,那大家知道 1865 年就是美國南北戰爭
結束,然後北邊,就是反對蓄奴的北邊就是勝利,所以 1866 年的時候聯邦政府
就跟 Cherokee 簽英美的條約,要求他們去解放黑奴,然後給黑奴他們這個族的
光明權,那在 1906 年就是剛剛川如提到的這個過程,就是說他們為了要把這個
土地分給,族的土地分給個人,所以他們實行這個普查,那這個聯邦政府官員來
之後呢,他們就說,有三種人他們都算是 Cherokee,那第一種是有 Cherokee 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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