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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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原住民族與市民政權接觸時就已存在的繼續使用該土地與自然資源之事實。若依
多元文化精神,承認原住民族所賡續實施的組織管理與資源利用方式之價值,則傳統領
域就會是一個與建構在由「市民」「公眾長久以來…不受干擾的習慣性使用」的公共地
役平行存在的「特殊權利」。這種「特殊權利」的完整權能,並不會受到僅由一般市民
共識所形構的負擔的影響
較合理的解釋方法,應是探究該公共地役或公共信託之「合理限制」,是否將因此
實質阻礙原住民族繼續依其獨特之社會組織形態與利用方式使用該土地與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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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澳洲為例 ,當原住民傳統實施祭儀活動的祖靈地將因水權公共地役(包括水壩之建
築行為)而受破壞時,即認定水權必須受到限制,毋須再探究水權與保留地活動發生之
先後順位。
三、非線型憲法結構下的特殊權利
(一)非線型憲法結構下重建特殊權利的示例:菲律賓
與在亞洲、大洋洲的殖民地如馬來西亞、澳洲與紐西蘭力行「藍(鹹)水殖民主
義」的英國不同,包括西班牙在內的歐洲殖民主權,對海外,特別是亞非洲領土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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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是以征服、發現與先占無主地為基礎 。菲律賓在美西戰爭前,是西班牙的殖民地,
西班牙政府並未透過條約、立法或行政宣示等機制,與在菲律賓既有的原住民主權協議
構建共同的憲法秩序。美西戰爭後,美國雖依巴黎和約割讓取得菲律賓,仍然沒有試圖
與原住民族展開主權協商。直到二次大戰結束後,藉由去殖民化、建立獨立國族國家的
過程,菲律賓的全體住民才有機會開始回溯國家構建程序。所以,菲律賓原住民族的特
殊權利,也是在非線型的憲法結構下所籌建、解釋而成。
雖同屬非線型的憲法結構,擁有超過一千萬以上原住民族人口的菲律賓,不但在
亞洲的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裡非常活躍,且本國之特殊權利立法也相當豐富、進步,被學
者視為是亞洲非線型憲法結構國族國家中的「非亞洲典型(un-Asian)」 27 ,因此,本文
以下將以菲律賓之原住民族特殊權利立法與解釋為例,作為討論在非線型憲法結構下,
原住民族特殊權利之性質、內容、地位與解釋方法的參考座標。
(二)菲律賓原住民族權利之歷史發展
菲律賓於 16 世紀中至 19 世紀間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9 世紀末美西戰爭後,依巴
黎和約割讓轉由美國所統治。在二次大戰結束後,方獨立成為一主權國家。長時間的殖
民統治,使得菲律賓的文化呈現出多元的風貌,含有西方基督教文明、伊斯蘭文化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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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nner, J., Native Peoples, Foreign Laws: A Survey Comparing Aboriginal Title to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ustralia, 19 SUFFOLK TRANSNAT'L L. REV. 235, 247 (1995).
26 關於如法國、西班牙等殖民帝國的海外領土取得意識之描述,可參見 Johnson v. M’Intosh , 21 U.S. 54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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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rd A. Persoon(黃居正譯),〈從異教部落到原住民-印尼與菲律賓之政策與論辯〉,《台灣國際法季刊》 ,
第 3 卷第 1 期,頁 63-90,2006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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