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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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秦雯 誰的資源?誰來決定?-國家整體法益 vs.原住民族權利保障



                       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之權限。但組織法上規定之「規劃、
                       協調及督導」權並非真正等於原民會具有相關自然資源之利用與決定權,仍須
                       配合相關作用法之實際授權。


                        接續探討相關作用法之前,由以上對於中央各部會組織法之基本整理可發現,
                   關於國內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利用,我國目前中央行政組織權限顯得相當分散。儘管
                   體制內每週召開之行政院院會具有統整各部會政策之重要功能,但一方面行政院院
                   會依據議事規則僅有傳統的八部二會具有表決權,其他列席之行政機關則僅具參與
                   列席之資格,雖然政策決定並非需要動用表決權,但此一制度上對於不同部會權責
                   之差別設計,形式上造成原民會並非每次均百分之百得參與自然資源利用之決策形
                   成。另方面,若行政院長未於行政院院會或相關協調會議進行適當的統合協調,各
                   部會即得依其本位主義各自為政,則自然資源利用將如多頭馬車般。此外,我國預
                   定自 101 年元旦開始進行組織改造,此一行政權限分散現象是否將因新組織而產生
                   變化,有稍加說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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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新行政院組織架構區塊業務一覽表 ,未來的環境資源部將整合管轄現行
                   分散於環保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的「環境保護、環境監測、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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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礦業、地質、國家公園、森林保育、氣象、水土保持及生態保育等事項」 ;
                   但土地政策仍歸內政部、新建構之經濟與能源部主導國家經濟發展與能源供需發
                   展;交通及建設部仍維持交通部原有之權限,只是加入原屬內政部營建署之若干權
                   限;海洋委員會仍承繼海巡署所有權限;經建會改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代替,擴大掌
                   理國家所有各項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農委會雖即將
                   更名為農業部,但除與林務局管轄之林務事件移至環境及資源部外,其他職掌並無
                   重大改變;退輔會與原民會在自然環境利用與保育方面,並未有顯著修訂。因此,
                   101 年之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對於我國自然資源利用之統整與原住民權益之保護,
                   看來並未有太大的改變。


                   (二)中央各行政機關主管與自然資源利用、原住民權益保護相關之法令




                       四、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之規劃、協調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七、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八、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之規劃及建設計畫審議、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發展事項。」
                   16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網 站 http://www.rdec.gov.tw/ct.asp?xItem=4197542&ctNode=11593&m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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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依據目前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第 2 條觀察,第 1-6 項之職權係環保署原本之職權,僅第 7-9 三
                   項之全縣尤其他部會移轉而來,內容為「七、自然保育、濕地、自然地景與生物多樣性之政策規
                   劃、整合及協調,自然災害與其潛勢調查之預防與減災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八、水利、自來
                   水、溫泉、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及國家公園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
                   行及督導。九、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森林、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試驗、研究之督
                   導、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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