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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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 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2. 州政府
由於部落政府擁有排他/專屬主權(exclusive sovereignty),原則上州政府無權規
範印弟安人在印弟安保留區內的狩獵、捕漁行為,而州政府所通過有關於狩獵、捕
漁的相關規定,也不適用在保留區內的印弟安人身上。
有疑問的地方在於州政府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在保留區內狩獵、捕漁的非印弟安
人(包括非該部落的印弟安人(non-member Indians)以及非印弟安人(non-Indians))身
上?由於法律上,部落政府的刑事管轄權只及於該部落印弟安人,並不及於非印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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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非印弟安人在保留區內的犯罪行為仍由州政府管轄), 因此,州政府主張,當
州民在印弟安保留區內做違反州法中關於狩獵、捕漁的相關規定時,州政府也可以
對該州民加以拘捕、管束。在 New Mexico v. Mescalero Apache Tribe (1983)一案中,
法院一方面肯認,州的管轄權範圍及於在保留區內活動的非印弟安人,但另一方面
也認為,州政府在這個事件中的經濟利益極小,不足以證成(justify)州政府的「同時
管轄權」(concurrent jurisdiction),因此判定,新墨西哥州政府不能將該州關於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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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漁的規定適用於在保留區內狩獵的非印弟安人上。 換句話說,即使是非該
部落的族人或白人,進入到印弟安保留區內進行狩獵、捕漁,只要遵守部落相關法
令即可,不需遵守該州法令。
3. 聯邦政府
除部落政府以外,另一個有權規範印弟安人在保留區內的打獵、捕漁活動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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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 此權利來自於國會擁有管理印弟安事務的「絕對權利」(plenary
power)。除了國會以外,美國聯邦政府(行政機關)並無權立法(行政命令)規範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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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狩獵、捕漁活動,除非國會明確授權給聯邦政府。
雖然美國國會有權規範/限制印弟安人在保留區內的狩獵、捕漁活動,但美國國
會通常尊重部落主權,顯少立法干涉部落政府。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國會所立的有
關於保留區內狩獵權、漁權的法律,都是在確保部落政府法律的執行力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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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去限制部落政府的管理權。 舉例來說,美國國會在 The Lacey Act 中明白表
示要放棄將來去廢止或修改部落狩獵、捕漁或採集權的國會意圖(congr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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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nt)。 同法中,將許多行為列為聯邦犯罪,包括:違反部落規定的狩獵、捕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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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去狩獵者、 違反部落(或聯邦)法律而去運送、買或賣、接收、取得魚類或野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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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者。 換句話說,任何人(不管是部落裡的印弟安人、非部落裡的印弟安人、或白
人)在保留區內違法狩獵、運送、買賣、接收、取得魚類或野生動物,將被聯邦法院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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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弟安保留區內的刑事管轄權,可參考 Stephen L. Pevar, The Rights of Indians and Tribes, 142-
62, New York Uni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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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xico v. Mescalero Apache Tribe, 462 U.S. 324 (1983),轉引自 David H. Getches et. ed., Federal
th
Indian Law, 846-52 (5 ed., Thomson Wes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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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27, LexisNexis, 2005
39
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27, LexisNexi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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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L. Pevar, The Rights of Indians and Tribes, 222, New York Uni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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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U.S.C. §§3371-3378.
42 18 U.S.C. Sec. 1165.
43
16 U.S.C. Sec.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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