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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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 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七) 誰有權規範印弟安人在保留區外的打獵、捕漁行為?
1. 部落政府
如前所述,印弟安部落政府擁有管理自己族人的權利,這個權利也包括管理部
落族人在保留區外狩獵、捕漁、採集等活動。除了一般管制,部落政府也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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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令的族人或沒收其器具。 雖然原則上部落政府與州政府同時擁有管理部落
族人在保留區外狩獵、捕漁的權利,但有效的部落管制通常會排除州政府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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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適用。
2. 州政府
原則上,州政府也無權管轄印弟安人在保留區外的獵場、漁場的狩獵/捕漁行
為,除非基於保存自然資源的目的,且其管制方法符合上述所列的要件。
3. 聯邦政府
美國政府在與印弟安人簽訂(土地割讓)條約或立法設立保留區時,通常不會限
制印弟安人的狩獵權、漁權,也就是說,印弟安人可以自由地、任意地取用這些自
然資源。過去,聯邦政府很少直接對印弟安人在保留區外的狩獵權、漁權、採集權
做管制。少數幾個例子,並非限制印弟安人的狩獵行為,而是限制聯邦政府以及州
政府的行為。舉例來說,美國國會曾在 1988 年立法禁止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向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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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收取任何跟捕漁有關的活動的所得稅或僱用稅(employment taxes)。
(八) 印弟安人狩獵權、漁權是否可能消滅?
對美國印弟安人來說,狩獵權、漁權是其「原住民主權」(aboriginal rights)的延
伸,是附隨在土地上與生俱來的權利(inherent right),任何政府(包括美國聯邦政
府、州政府)、條約、法律、行政命令,都不能任意消滅這些權利。然而,美國國會
擁有管理印弟安事務的「絕對權利」,因此,當國會透過立法的方式消滅印弟安人
土地(保留區)時,其附隨其上的狩獵權、漁權,也會一併消滅,除非這些權利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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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律或行政命令所保留。 倘若國會欲立法消滅原住民權利(aborigin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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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必須要有「明白且無爭議」(plain and unambiguous)的目的(intent)表示。
(九) 小結
美國印弟安人的狩獵權、漁權概念發展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對美國印弟安人
來說,狩獵、捕漁、採集、設陷阱捕捉等活動不僅僅代表他們獨特文化的一部分,
其實,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這是他們生存的方式。剝奪或者限制印弟安人狩獵、捕漁
等活動,等於剝奪他們生存的方式。即使過去一、二百年來,印弟安人不得不將其
賴以生存的土地割讓給美國政府,但印弟安人堅持保留其在保留區外的狩獵權、漁
權,而美國政府也遵守他們的條約、尊重部落族人生存的方式。而狩獵、捕漁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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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42, LexisNexi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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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42, LexisNexi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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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46, LexisNexis, 2005
47 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21, LexisNexi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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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 1121, LexisNexi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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