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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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利的保障。然而,語發法通過後原住民族語言的教學該如何定位?如何從現行族語政策以及族語教學問
題思考語發法通過後的族語教學?語發法如何影響與指引未來族語教學的整體規劃?從教學面上,族語
學習的對象有哪些?學習的目的甚麼?學習後如何應用?應用在哪裡?教師與教材如何回應學習者的需
求?學習的場域有哪些?學習上如何銜接?師資如何培育?…等
族語的使用係為基本人權,透過法律保障其權益,明確其語言為「國家語言」地位,並實現歷史正
義。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對於族人來說應視為「普及且必須」的基本學習,因語言的
使用為基本人權,且為台灣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重要的回應,最終目標讓族語成為母語,用母
語說話。確立了族語教學的定位,以下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現行族語政策與族語教學問題綜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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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發法通過後族語教學的具體問題。並從學者提出教學所涉及五個要素:成學習者 、教學者 、教材、
環境與時間(Hyman & Rosoff, 2000:193;張清濱,2009),及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與個人,共六
個面向探討語發法族過後族語教學的相關問題。
(一)學習者
根據語法條文中提及,學習與教學對象,及因取得語言能力認證而具有相關權益者,視為學習者對
象,如下表 3。
表 3 語發法中提及相關學習對象
條 文 內 容 對 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
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
專職原住民族語
第五條 人員。
言推廣人員
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
第十三條 通譯傳譯員
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直轄 原住民嬰幼兒學
第十八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嬰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之機會。 習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 十二年基本教語
第十九條 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 (國小、國中、
學。 高中)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及設立
第二十條 與原住民族語言相關之院、系、所、科或學位學程,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 大專
人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
第二十一條 一般民眾
習。
2 張清濱的文中是用「學生」,本文為統一使用改為「學習者」。
3 張清濱的文中是用「教師」,本文為統一使用改為「教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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