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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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原住民族語言教學的具體問題初探                                9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第二十二條                                                                           族語老師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
                          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公務人員及公費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留考生
                          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表 3 整理出的語言學習者,可分類為一般學習者以及特殊與專門領域學習者。一般學習者為:

            學齡前(嬰幼兒)、國小到高中、大專、一般民眾、公務人員及公費留考生。特殊與專門領域學習者:
            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通譯傳譯員、族語老師。
                 語發法保障了族人從學齡前至一般成人的族語學習,對照現行族語振興第 2 期六年振興計畫當中,
            「建構完整族語學習體系」亦從語言保母計畫(0-2 歲)、沉浸式幼兒園(3-6 歲)、學生族語學習

            (7-18 歲),以及提供成人族語再學習的機會,實施從學齡前至成人的語言學習。透過語發法,更明確
            了各年齡學習階段期為何主管機關之推動,使其語言學習具明確的主責單位。然而,建構完善族語學習
            體系未來族語教學的思考:第一,從沉浸式幼兒園至十二年基本教語,各語言學習間段的銜接,例如,
            沉浸式幼兒園之幼兒語言能力為何?國小、國中、高中各階段的語言能力目標為何?各階段的語言能力
            如何銜接?語言能力如何評估?如何提升學習者使用族語溝通;第二,應保障每位學習者在教學體制內

            皆能學習到自己的族語。
                 語發法第二十條鼓勵大專院校開設族語課程,培育原住民族語言相關人才,未來族語教學之人才培
            育除了著重於族語學習的能力之外,更應從跨域與實際應用面作為思考,例如,設立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學程,以及培育更多不同面向與專業領域之人才。

                 然而針對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及公費留考生學習的管道,則可思考建置地方性的族語語言訓練中
            心,語言訓練中心是針對語言學習各階段之能力作為課程依據,提供學習者語言能力之評估,予以學習
            者學習之指引。另也可開設其他專業領域之語言課程供族人修習。


            (二)教學者
                 黃美金(2011)提出,原住民族師資培育,應分成正規師資培育、在職教師進修、及非教師體系短期

            集訓。正規師資培育,以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為主軸,結合教育與教學的師資培育體系。或是,鼓勵現
            有原住民族在職教師進修語言與文化相關的課程。亦有非為正規師資培育、非在職教師,但是具有一定
            語言與文化能力指,獲取語言認證後則具有族語教學之資格,針對此類型之教師予以專業課程之培育。
            除了上述的三種培育,為因應未來教學所需,如何培育 16 族 42 方言之族語者,並且使族人青年接任成

            為語族語教學者,是重要的課題之一。另一個需要重視的是,如何提升耆老在家庭、部落以及學校等學
            習場域,作為語言與文化知識傳遞的重要教學者地位。張繼寧(2011)指出,學生的學習成效與教學者的
                     4
            教師效能 成正比,並進一步指出,教育政策的改革應聚焦於教學者上,並提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未

            4  指教師能執行有效地運用教學原理、執行教學活動,達成教學目標,引導與協助學習者的進步。整理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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