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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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法制面之探討與落實 13
梅、漢堡以及下薩克森邦等北德地區之「低地德語」(Niederdeutsch/Plattdeutsch),其雖不屬於少數民族
語言,但其相對於標準德語(或所謂高地德語,Hochdeutsch),已經數百年於該地區多數人所使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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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語言之喪失等同於身分認同之喪失,故也一併加以保障 。換言之,德國對於語言之保障,除少數民
族語言外,也包含所謂地區性語言。
二、法源基礎
對於保障德國之少數民族語言以及地區性語言(即低地德語/Niederdeutsch)之法源基礎,除德國法
本身之規範外,更受歐盟法及國際法相關規範之拘束,其不分特定族群,而作為保障少數民族之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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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茲分述如下 :
(一) 國際及歐盟法
1.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目前由德、法、英等 28 個成員國所組成之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ropäische Union),其成立
之基礎法源(或是其運作之法源),主要為 1992 年於(荷蘭)馬斯垂克簽定(1992.2.7),並於 1993 生
效之「歐洲聯盟條約」(Vertrag über die Europäische Union, EU-Vertrag, EUV),以及於 2007 年在葡萄
牙簽署里斯本條約(2009 年生效),將原有「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修正為「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
(Vertrag über die Arbeitsweis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AEUV)。換言之,歐洲聯盟條約(EUV)與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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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運作方式條約(AEUV),即為現行歐盟組織運作之主要二大法源基礎 。
其中,該項在葡萄牙簽署之里斯本條約,將原遭廢棄之歐盟憲法條約(2004 年在羅馬簽署,但法國
及荷蘭之公民投票否決該條約)之重要基本權利規範內容,增訂於該條約中,而賦予「歐洲聯盟基本權
利憲章(Die Charta der Grundrecht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之效力,作為歐盟基本權利保障之重要
條款。依基本權利憲章第 1 條第 1 項關於人性尊嚴之保障以及第 21 條反歧視條款,禁止國家對於少數民
族語言與資格歸屬權利之歧視。而歐盟依第 22 條規定,對於文化、宗教及語言之多元性,負有加以重
視並注意之義務。另依第 41 及 42 條規定,歐盟所屬機構須尊重成員國公民使用多元語言之權利。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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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歐盟對於推動多元語言政策與制度的一貫立場 。
此外,依據上開里斯本條約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歐盟有義務維護歐洲文化及語言多樣性之財富(Re-
ichtum),並應保障及發展歐洲的文化遺產。而歐洲最重要的文化遺產之一,即是在歐洲各地所使用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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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語言。因此,對於歐洲語言之保障與發展,自為歐盟之重要任務 。
49 BMI, Nationale Minderheiten Minderheiten- und Regionalsprachen in Deutschland, S. 11.
50 以下參見 BMI, Nationale Minderheiten Minderheiten- und Regionalsprachen in Deutschland, S. 64ff. 以及
其官網介紹https://www.personenstandsrecht.de/AUSB/DE/Themen/nationale-minderheiten/rechtsgrundlagen-
minderheitenpolitik/rechtsgrundlagen-minderheitenpolitik_node.html (拜訪日期:2017.11.09)
51 Weber-Grellet, Europäisches Steuerrecht, § 2 Rz. 6f.
52 併參張台麟,歐盟推動多元語言制度的發展與挑戰,張台麟主編《全球化下的歐洲語言與文化政策-台灣的
觀點》,2007 年 3 月,台北,頁 164。
53 Jones, Vom Aussterben bedrohte Sprachen und Sprachenvielfal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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