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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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在上開基本權利憲章之規範下,歐盟理事會(Der Rat der Europäischen Union)也相應發布一系列禁
            止反歧視之指令,例如關於平等原則之適用,禁止對於因種族與出生所為之差別待遇(Richtlinie 2000/43/

            EG)。雖然,現時所發布之歐盟指令中,尚未有專門特別針對少數民族語言以及資格歸屬之反歧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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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歐洲議會、歐盟執委會與其他歐盟機關等,仍持續推動各種語言計畫的執行,包括語言數位化
            計畫、移民後代母語教育計畫、「區域及少數民族語言」推廣計畫、共同體外語教學推廣計畫、歐洲語
            言年(Europäisches Jahr der Sprachen)、促進語言學習和語言多樣性行動、多語言主義策略(Multiling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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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mus, Mehrsprachigkeit)等,都是歐盟處理語言問題的重要措施 。

                 2. 保障少數民族協議

                 在歐盟組織以外,於 1949 年成立(迄今已有 47 成員國)的泛歐國際組織「歐洲委員會(Europa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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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ncil of Europe)」也早已著手進行歐洲共同文化之建立,以及推動國家的語言學習政策 。為確保國
            家對於少數民族之維持及照護義務,締約國於 1995 年 2 月 1 日簽訂「保障少數民族協議(Rahmen-

            übereinkommen zum Schutz nationaler Minderheiten)」,以作為國際法上之依據。迄今已有 43 個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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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簽屬協議,39 國並經國會批准生效 。德國國會早於 1998 年即已批准該協議,使該國際法規定具有
            如聯邦法律(Bundesgesetz)之效力,得優先邦法適用;相對於其他聯邦法律,則以特別法適用之。
                 依該協議規定,禁止國家對少數民族為任何形式之歧視,更不能違反其自由意志予以同化(Assimili-

            erung)。締約國有義務保障少數民族之自由權,以及推動各種有利少數民族之措施。此外,措施締約國
            需在生效後 1 年內,完整地將內國法中依據協議規範轉換(Umsetzung)情形向委員會報告。之後於每 5 年
            再提出相關報告。


                 3. 歐洲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1) 沿革
                 從歐洲傳統文化遺產保障之觀點,該面臨消逝威脅之少數民族或地區性語言,必須受保護及資

            (協)助。亦即語言代表者文化,歐洲(少數)語言彰顯著歐洲文化之豐富性與多樣性,更確保歐洲文
            化之多元性。因此,在公領域與私領域生活使用自己的區域與少數民族語言,屬於(歐洲)人民不可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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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奪之權利(das unveräußerliche Rech),必須加以保障 。為此,上開歐洲委員會之成員國於 1992 年 11
            月 5 日簽訂「歐洲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Europäische Charta der Regional- oder Minderheitensprachen/




            54  BMI, Nationale Minderheiten Minderheiten- und Regionalsprachen in Deutschland, S. 65.
            55  參見林修澈/黃季平/李台元,前揭文(註 5),頁 42,以及 Jones, Vom Aussterben bedrohte Sprachen und
               Sprachenvielfal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S. 25ff.
            56  參見張台麟,前揭文(註 52),頁 162。
            57  參見https://www.nationale-minderheiten.eu/zielsetzung-und-konzept-des-rahmenuebereinkommens-9308/ (拜
               訪日期:2017.11.10)。
            58  換言之,基於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之存在,屬於重要的文化財富(kultureller Reichtum),必須加以保障,
               以及在相關聯合國及歐盟組織之國際規範中,認為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之使用,屬於不可剝奪之權利,基
               於此二項價值,自有建立保護與促進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規範之必要性。參見 Lebsanft,DieECRM aus
               soziolinguistischer Sicht, S.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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