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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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法制面之探討與落實 15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ECRML)」(於 1998 年經 5 個國家國會批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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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生效),至今共有 25 個國家簽署 。
(2) 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之定義
該語言憲章所稱之「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依憲章第 1 條規定,係指傳統上由國家某一部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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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使用,而非屬於官方國家語言(offizielle Staatssprache)、方言、外來移民語言或人工創設之語言 。
換言之,其適用於簽署國的國民傳統所使用的語言,但不包括新外來移民所使用的語言。此外,該憲章
所保障的語言,主要以國家領土範圍(Hoheitsgebiet, Territorium)為基礎,如國家或區域內的國民傳統所
講的地區語言,同時,也包括跨國的少數民族語言,或是所謂非地域性連結之語言(nicht-territorial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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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dene Sprachen),例如在歐洲廣泛使用的羅姆語(Romanes/Romani) 。
(3) 保障措施
歐盟委員會依據該語言憲章所要求成員國對於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保障措施,主要在於語言教
育,特別是從學齡前(幼稚園)至高等教育之語言課程建立與教學,同時也會檢視成員國關於地區性或
少數民族語言之課程,是否以所謂「母語」形式,而非以「外語」形式教學。另外,是否有足夠適當的
師資培訓課程,也是委員會觀察重點。此外,各締約國須將該語言廣泛使用於司法程序及行政官署、廣
電及報章媒體(如定期使用該語言製播之廣播電視節目、刊登該文字的報紙或雜誌)、文化活動與設施
(特別是藉由相關文化或語言組織機構,舉辦各種文化活動或慶典,並設置與經營該語言或文化相關之
劇場、樂團、博物館、語言檔案文獻中心或是文化中心),以及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無障礙地使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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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少數民族語言 。
(4) 報告義務與審查監督
依條約規定,各締約國須於憲章生效後 1 年內,完整地將內國法中依據憲章規定轉換情形向歐洲委
員會報告,並於每 3 年再提出相關報告。例如德國國會於 1998 年批准該憲章,並於 1999 年起生效,德
國即於 2000 年製作國內法轉換報告(國內法對於憲章之應用報告),2001 年經專家委員會(Sachverst-
ändigenausschuss)進行當地訪查後,於 2002 年正式向歐洲委員會提交報告,公告德國所應保障與促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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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種少數民族語言,以及 1 種地區性語言 。
締約國(德國)須定期就上開對於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保障措施(包括語言教育、於司法行政程
序、公共設施、媒體、文化活動、經濟社會生活等之語言使用情形)進行調查,提出報告,而專家委員
會須對此加以審查,由(締約國外交部長組成之)歐洲委員會部長會議(Ministerkomitee des Europarats)
就該審查結果提出建議案(Empfehlungen),締約國再對此作出相應報告。因此,該語言憲章雖無法律制
裁規定,仍具有重大的政治效果,使得該語言憲章並非只是無拘束力、空洞的文件,而是一個有效地,
且具有控制力的國際條約。進而,作為一個特別且專門針對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保障之條約,實為對
59 BMI, Nationale Minderheiten Minderheiten- und Regionalsprachen in Deutschland, S. 67f.
60 Jones, Vom Aussterben bedrohte Sprachen und Sprachenvielfal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S. 23.
61 參見林修澈/黃季平/李台元,前揭文(註 5),頁 41,以及 Jones, Vom Aussterben bedrohte Sprachen und
Sprachenvielfal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S. 22.
62 Jones, Vom Aussterben bedrohte Sprachen und Sprachenvielfal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S. 24.
63 Reif-Wich, Handbuch zur Sprachpolitik des Europarats: Deutschland, S.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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