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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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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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法律體系僅受到相當有限的干擾。
平埔族人法律觀念整個被轉化成漢族法律觀,乃受清朝統治 212 年之故。從漢族眼光原屬「化
外」夷人的滿族,進入漢族居住地(「入關」)而建立了清朝,為建立其統治漢族的正當性,乃基
於漢族文化觀而自命為中原天朝。當清朝於 1683 年以武力降服在台的鄭氏政權後,即承襲鄭氏
基於漢族觀點所採取的原住民族統治措施。亦即,其繼續統治原有或清治後始移入的在台漢人,
這些人才是「民人」,而未接受漢文化的原住民族則因「化外」而被稱為「番」。清朝對於在荷鄭
兩時代已與漢族移民接觸而部分漢化的平埔族,一方面繼續統治之,另一方面稱之為「熟番」(意
指較成熟的蕃人),採取不同於民人(漢人)的統治方式;而一直未遭外族統治的原住民族,則
同樣不予統治,且視之為毫無文化可言的「生番」。
清朝相關的官府規定,清楚地表現此項態度。清朝戶律婚姻門「嫁娶為律主婚人罪」條所附
之「例」,曾載明:「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筆者註:比照
違反該條而予以處罰)。…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准往來番社,…」此處
的「番」即指清朝統治下的熟番,不准民人與之通婚,之前已因通婚所生之子亦不得受熟番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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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其禁止通婚的態度有甚於對待湖南省民人與苗人的通婚。 再者,清朝兵律關津門「私
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曾有「例」表示:「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同條
另一「例」又曰:「…有散髮改裝,擅娶生番婦女情事…其僅擅娶生番婦女,並無散髮改裝情事
者…」。於「兵部處分則例」亦謂:「臺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聽生番採補。如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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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擅出界外者…」。 據此可知,生番居住地已屬清朝不予統治的疆界外,民人若越界就要
受罰,與生番通婚亦罰,若改從原住民族習俗則罰更重,一貫地表露歧視原住民族文化的態度。
至於區分民人與熟番的界內與生番的界外者,乃 1722 年的土牛線,惟 1790 年將界線往接近山地
之處移動,擴張了清朝統治範圍,亦即民人與熟番生活空間;不過漢民以熟番為前鋒繼續向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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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侵墾,1886 年劉銘傳設隘之一線,可說是清治時期最後生番與熟番(及漢民)之分界。 從
結果論,因清朝「不屑」統治之故,非平埔族的原住民族反而得以維持其固有的法律生活方式。
受清朝統治的平埔族,則一步一步失去其自治的地位,漸次失去其固有的法律生活方式。清
朝政府如同在中國內地般以縣或廳作為最底層行政單位,治理在台漢人(民人),但對於平埔族
(熟番),則將其劃分為各「社」,不但沿襲荷鄭時期之設置土官(長老),使其自治,尚設有
辦納番餉及科差役的通事,其實際權力凌駕於土官之上。復於 1765 年,設置南北兩路理番同知,
專管轄下縣及廳境內的番社,且理番同知屬「直隸廳」不受府之管轄,亦即漢番分治(因府僅能
管轄治理漢人的縣或廳)。惟 1812 年新設噶瑪蘭廳之通判,兼理漢民及廳下熟番,打破了徹底
分治態勢。迨 1875 年,北路理番同知改為中路理番同知,移到新設的埔里社廳,南路理番同知
改為南路撫民理番同知,移置於新設的卑南廳,更重要的是管轄熟番的這兩個廳已分別隸屬於府
了。至 1888 年再改制,將番社事務歸一般的縣或廳辦理,裁撤理番同知,廢熟番社之通事,此
意味著將平埔族人與漢人同等視之。又,清朝官府歸類為熟番的實際上基準是:編入版籍、納糧
(即繳稅)、應差(即服勞役);但清治末期劉銘傳整理屯務時,曾將熟番「編籍為民」,使同
17 詳見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 29-31。
18 就此一定例,光緒元年(1875)大臣沈葆楨奏准刪除參見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美國亞
洲學會中文研究資料中心,1970),第二冊,頁 314。
19 「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之例,光緒元年(1875)大臣沈葆楨奏准刪除。參見薛允升著,
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美國亞洲學會中文研究資料中心,1970),第三冊,頁 505、520。
20 參見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