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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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項人權公約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習慣之保障     221




                   張及尋求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事務的自主性時,不僅不應予以禁制,尚須注意相關法令
                   及措施不應否定或限制前述主張,國家更應對系爭民族主張自決時,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關於主張自決權的要件,首先應釐清者為其主體要件,即何謂「民族」(peoples)。關於民族
                   有各種要件及特徵被提出,包括共同的歷史傳統、種族獲民族認同、文化同質性、共同經濟生活
                   及特定最低度的人口數量。但目前並無普世及固定的標準,聯合國之人權委員會或消除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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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亦無就此提出定義 。但可確定
                   者,係此權利之性質為集體權,而非個體權,且只有民族為本權利的享有者。但應注意者,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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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自決權之民族,不包括少數族群 ,保障少數族群權利之規定主要係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27 條之規定。而自決權最初被以具政治性質的自決原則主張,進而被實證法化成為自決權,
                   此過程固然以消除殖民主義為主要目的,而讓被殖民地之民族透過自決權之主張,而能脫離殖民
                   宗主國之統治管理,最後建立新國家。以去殖民化為主要宗旨的聯合國在設立後,致力於促進殖
                   民地區之去殖民化的目標已經完成,而自決權之重要性並未因此喪失。人權委員會亦承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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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自決權,適用於所有民族,不限於被殖民的民族 。而聯合國機構對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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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自決權之民族,亦傾向於給予寬鬆、廣義的認定,以避免對不同民族產生歧視 。
                       關於自決權之內涵,目前實務及學術多接受根據公約第 1 條可分為外部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及內部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外部自決係指第 1 條第 1 項前段所指,

                   民族得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其在國際社會之位置的權利。外部自決可說是自決權最具政治爭議
                   性的部分,因其主張之最終極結果往往使主張之民族脫離於原本統治國家設立新國家,而使多數
                   國家在擔憂外部自決主張下會造成國家分裂而多所保留。內部自決權則指,民族在一個國家內選
                   擇其政治地位或行使有意義政治參與的權利,以及在原本國家內追求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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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 。
                       另外,自決權之具體規範內涵還可由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政治地
                   位之決定、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之決定四個面向探究。此不僅是因為自決的這四個面向,彼此
                   間是相互依賴、密切關連。對一個民族而言,真正且完整的自決,係透過在政治地位、經濟、社

                   會及文化發展,所達到的自主狀態。由於自決為各項權利實現之先決要件,而且自決權作為兩項
                   國際人權公約的共同第 1 條規定,意味自決權與兩項人權公約所規定各項人權關係密切,因此民
                   族在追求政治地位、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應與兩項人權公約所規定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
                   利相結合,彼此實現及強化。
                       就政治地位之自決,如前所述,包括國際上及國內政治地位的自我決定。就前者而言,包含

                   決定該民族在國際社會之地位、獨立權及決定民族自身在國際社會之命運;就後者所只知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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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地位的自決,則包涵民族自由選擇並發展其國內政治制度之權利 ,而國家亦應對民族在國內
                   之公民及政治權利予以保障並促進其實現及尊重。就經濟地位自決之主要內容,公約第 1 條第 2

                   項前段特別規定:「所有民族得為其自身之目的,自由的處分其自然財富及資源,並且不損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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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rah Joseph, Jenny Schultz and Melissa Casta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ary, 2nd ed. (Oxford: OUP, 2004) p.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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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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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f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n Azerbaijan, adopted on 3 August 1994, UN doc. CCPR/C/79/Add.38;
                    A/49/40, par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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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reliu Cristscu,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E/CN.4/Sub.2/404/Rev.1,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81), p.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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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UP, 2001), p.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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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reliu Cristescu supra note 24, p.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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