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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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項人權公約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習慣之保障 223
但就民族在實現文化發展過程中,民族之個人成員齊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及文明進步所帶來
利益等文化權利,則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之文化權所保障。就此亦突顯文
化自決與文化權之相互關聯及彼此成就性。
最後應與釐清者,係不應將自決權之行使目的,等同(或限)於去殖民化,而將自決權之主張
視為主張建立獨立國家的權利。自決權之主張結果,雖然可能為在政治上完全的自主地脫離原本
殖民政府,在國際社會設立一個新國家。但分離或獨立並非自決權主張之目的,對於自決之理解
James Crawford 教授則認為應視之為一個過程,而非達成獨立之結果,而自決通常在一個國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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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公民、政治及社會權利享有而實現,而上述權利若遭否定時則會引起國際關切 。而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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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法官 Higgins 則認為,自決從未僅意味著獨立而已,其意味民族的自由選擇 。
(二) 原住民族之自決權
就聯合國設立主要宗旨之一的去殖民化,透過民族自決權之主張及行使,過去的被殖民地現
今幾乎皆已獨立,成為國際社會中的獨立國家。因此,除過去處於被殖民狀態下之民族外,似乎
已無可主張民族自決權之適格權利主體。再加上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就自決權之規定,未提及原住
民族得為自決權之主體,故針對原住民族可否主張自決權則有爭議。有鑑於原住民族之概念符合
本文前述關於享有自決權主體之「民族」定義,並且現今原住民族與其所存在社會中之多數民族
間的關係,無異於過去殖民者與被殖民民族的關係內涵。國際法學界已認為自決權規範不限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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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或受外國人統治之民族 ,故原住民族作為自決權的享有主體,並無理論上之問題。並且將
自決權限於受殖民之民族才能享有,無異於否定自決與人道之關連,並否定自決原則之人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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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亦認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所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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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自決權,適用於原住民族 。
此主張內涵進一步具體化,為 2007 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確認。本宣
言之前言提及:「…承認聯合國憲章、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維也納宣言及行動計畫,確認所有民族自決權之根本重要性,在此權利下各民族能自由地決
定其政治地位、及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並且本宣言不得被援用否定任何民族行使其與
國際法一致之自決權。」宣言第 3 條規定:「原住民族擁有自決權。依此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
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而第 4 條規定:「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
關於其內部及當地事務,以及資助其自主功能的方法及手段,享有自主或自治權(right to autonomy
or self-government)。」第 43 條規定:「本宣言所承認之原住民族權利,構成世界原住民族生存、
尊嚴及福祉的最低標準。」上述條文,具有三項意義。第一、首次將學界及人權實務機構所認同
的,原住民族作為自決權享有主體為確認,並確認原住民族之自決權內涵與國際法內涵一致。第
二、對原住民族族群發展最重要制度之一的自治(與自主),與自決權為緊密的結合,即對於自決
權所欲追求的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需要透過具自主性的自治制度作為方法實現。
第三、宣示自決權與其他的基本自由與人權,係世界原住民族生存尊嚴與福祉的最低標準,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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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UP, 2006) p.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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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 Process, (Oxford: OUP, 1994), p.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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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86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 88(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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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ames Anaya,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UP, 2004), p.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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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ames Anaya,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Move toward the Multicultural State,’ 21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 50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