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41
從兩項人權公約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習慣之保障 225
41
素,就有公約第 27 條之適用。 在 Länsman v. Finland 案針對薩米族(Sami)之馴鹿放牧活動,
是否能視為少數族群之文化權保障範圍,人權委員會認為第 27 條之享受文化權利,應依具體狀
況,而非抽象認定,因此本條不僅保障少數族群之傳統生計方式,亦及於本案聲請人行之多年的
42
在現代科技採用下之馴鹿放牧活動。 而在 Mahuika v. New Zealand 案,人權委員會再度確認第
43
27 條之保障,及於傳統文化對現代生活方式的調整。 國家政府之經濟開發政策與少數族群生活
領域往往產生破壞,而產生經濟發展與少數族群享受其文化權利之調和問題。在加拿大亞伯大省
北部之一項經省政府核准之油氣探勘活動,被當地盧比孔湖克里印地安部落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申
訴,認為該探勘活動已威脅該部落族人之生活方式及文化。人權委員會認為公約第 27 條保障之
權利,包括少數族群個人參與其所屬社群文化一部分的經濟及社會活動,因此本案油氣探勘活動
44
已對本案申請人族群生活方式及文化構成威脅,並違反公約第 27 條。
參、 兩項人權公約規範在我國之效力與地位
ɓeყجၾʫجܛՓܓʘᗫڷʿԻɝאᔷ౬ʘ˙ό
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理論上主要有一元論(monism)及二元論(dualism)之分。一元論
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皆為一個法律體系之不同部分,而國內法律制度,係基於國際法律制度之
授權,在此一元化之法律制度中,國際法具有優位性;而二元論則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為兩套
45
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兩者互不隸屬,亦無何者具有優位性之問題。 當國際法被國家國內法化
後,即構成該國國內法體系之一部,國家機關就此所適用者,已是國內法,而國際法之內涵,欲
在國內法律制度被實施,須依據不同系爭國家所採取的國內法化理論而定。
國家間如何使國際法在其國內法律制度取得法律地位之方式,本質上並非國際法問題,國際
46
法就此亦無規範, 而應屬各國國內法之問題。各國實踐不一,有些國家將條約如何國內法化及
效力與位階問題在憲法規範,例如奧地利所締結之條約生效後,在其國內法具有等同憲法位階之
效力;有些國家對國內法化後的條約給予優於一般法律但在憲法之下的規範地位,如義大利及法
國即採此方式;有些國家則對國內法化之條約給予一般法律位階,亦即若有新法或特別法制定或
47
存在者,國內法化之條約規範即不具優先適用性,德國即是採取此方式。
關於國際法國內法化之方式,國家間所採取之方式主要有併入說(incorporation)與轉換說
41
Human Rights Committee, Kitok v. Sweden, Communication No. 197/1985, 25 March 1987, CCPR/C/33/D/197/1985, para. 9.2.
42
Human Rights Committee, Länsmanet al. v. Finland, Communication No. 511/1992, 14 October 1993, CCPR/C/49/D/511/1992,
para.9.3.
43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pirana Mahuika et al.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547/1993, 27 October 2000,
CCPR/C/70/D/547/1993, para. 9.4.
44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hief Bernard Ominayak and Lubicon Lake Band v. Canada, Communication No. 167/1984, 10
May 1984, CCPR/C/38/D/167/1984, paras 32, 33.
45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53-54;
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rev. ed. (New York: Routledge, 1997), pp. 63-64;
David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10), pp. 61-62. 丘宏達,現代
國際法,三民,台北,頁 107(1995 年);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修訂二版,新學林,台北,頁 285-293(2008 年)。
46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54.
47
當然在此制度下法院無法依據國際人權公約作為審查國內規範或政府行為之依據,因此國際條約對國內法規範秩序之
影響將相對降低。見 張文貞,跨國憲政主義的合縱與連橫:歐洲人權法院與內國法院關係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
151 期,頁 62-64(200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