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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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家應確實達成。
除上述基於國際法關於自決權之規範內涵及原住民權利宣言對原住民自決權之基礎及架構
釐清,國際人權法關於原住民人權權威學者 S. James Anaya 教授進一步強調原住民族自決權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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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更應強調無歧視、文化完整性、對土地及資源支持有與享用、社會福祉以及自治與自主 。此
等內涵應作為原住民族依自決權主張政治地位、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時,對國家所提出主張之
具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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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7 條係對於少數族群保障之重要規定,作為在語言、文化及種
族上為少數族群的原住民,自然亦為本條所保障之對象。本條規定:「在那些存在種族、宗教或
語言上少數族群的國家,國家不應對屬於少數族群之人民,否定其與其族群中的其他成員同等享
有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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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曾對該公約第 27 條所保障之少數族群權利在第 23 號一般意見書中予以闡釋。 委員為認為,
本條規定賦予少數族群所屬個人權利,且此權利與該公約所保障其他權利與自由不同。而本項權
利,特別應與該公約第 1 條所保障的民族自決權區分。自決權之保障對象為民族,故其性質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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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權,而第 27 條之權利性質上為個體權。 委員會特別提到,在本條對個人所保障之權利,對
原住民而言特別重要,在本條所規定之此被保障權利的個體面向下的享受特別文化權利,可包括
與該少數族群個人領域及資源使用密切相關的生活方式,而且不論系爭身分為少數族群之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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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為締約國之國民或公民,只要該個人身處在其管轄領域中。 而且,雖然本條要求締約國不得
否定少數族群在本條所規定權利,但此並非意味締約國僅具消極性義務。締約國在本條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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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仍須採取積極保護措施,不論是立法、司法或行政機關。 另外,人權委員會認為雖然本條
所保障之權利為個體權,但其卻有賴少數族群團體維持其文化、語言或宗教之能力。因此,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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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得在必要時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少數族群之身分及其所屬成員享受並發展其文化之權利。 關
於本條所保障文化權之行使,委員會發現文化透過許多形式彰顯,包括與土地資源使用相關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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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生活方式,此權利可包括傳統捕漁或狩獵活動及生活在被法律所保障之保留區內的權利。 最
後人權委員會認為,本條權利之保障目的,在確保相關少數族群文化、宗教及社會認同的存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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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發展。 在聯合國制度中,在經社文權利委員會關於文化權之二份一般意見書做成之前,人
權委員會對少數族群權利所做出之第 23 號一般意見書,係唯一官方關於文化權之闡釋文件,但
本號一般意見書所探討之文化權享有主體限於具少數族群身分之主體。
另外,在人權委員會所受理之案例實踐中對少數族群文化之解釋,傾向採取較寬鬆之詮釋。
例如在 Kitok v. Sweden 案人權委員會認為,倘若特定經濟活動屬於一個民族社群文化的必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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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ames Anaya, supra note 31, p.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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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R/C/21/Rev.1/Add.5, General Comment No.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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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paras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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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paras 3.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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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para.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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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para.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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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para.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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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para.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