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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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為之行為前,即行依市民法意識認定:「縱其曾為覆土、種植植物,亦
             均與其應負返還系爭土地之責無涉,是其此部分之陳述,亦無可採」。

                  姑不論繫屬法院如何定位原住民族之傳統律法之規範性質,對於涉
             及具原住民族身分當事人以及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事件,若其基礎事實
             相同、適用市民法則適用法規範內容也相同,即不應採取不同之論理,
             而獲致不同之審判結果。本案與宜蘭地院 95 年度簡上字第 55 號判決之
             完全對立,抵銷了後者在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尚未被體系與成文化前,
             透過個案實務解釋漸次組合以建立其「普通法」的努力。各法院若如是

             無法就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定性、適用條件與具體內容建立一套統整扣
             緊的解釋體系,勢必影響原住民族「普通法」的發展。
                  本案另一值得關注的議題是,設若繫屬法院同意上訴人所主張,
             「習慣是法律之判決要素之一,若兩造皆係原住民,應依習慣為之」,

             從而認為阿美族之原住民族群身分可作為國際私法適用「法域」之界
             線,惟兩造共屬之阿美族原住民族身分,是否足以作為指示適用阿美族
             之傳統習慣為系爭買賣等法律行為所生債權債務關係之爭執的準據法?
             畢竟身分籍通常被視為屬人準據法之連接因素,至於涉及買賣等法律行
             為發生債之原因者,或不動產移轉、設定負擔者,是否仍應以相同之原

             住民身分籍為連接因素,即有疑問。若否,則適當之連接因素為何?其
             是否能被傳統律法之文化脈絡所合法正當化?皆有待進一步研究。


             案例九  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土地移轉案

               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51 號


               案由  拆屋還地


             壹、案例事實


                  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 464 地號土地,面積原為 14,060 平方公
             尺,原為訴外人施○太所有,訴外人施○太於民國 77 年 7 月 26 日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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