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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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甲(即前審本訴原告)主張
(一) 本訴主張
被告乙於民國 80 年底因需錢急迫,向甲稱願將系爭土地賣予甲,
並表示待急事處理完畢後即訂定買賣契約,甲遂支付新臺幣 6 萬元予
乙,乙並交付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予甲收執,詎乙嗣後竟拒不簽訂契約
及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為此,甲爰依《民法》第 348
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乙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伊。
(二) 反訴主張
甲持有土地所有權狀是基於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由對造交付,而非
向對造借用,並非無權占有,不需要對反訴原告即乙為任何賠償。
(三) 上訴審補充主張
原審忽視原住民(阿美族)買賣之習慣,原住民交易時常依祖先之
習慣以物易物,習慣是法律之判決要素之一,若兩造皆係原住民,應依
習慣為之;原審依借貸關係認甲種植甘蔗借用乙之系爭權狀向○○公司
花蓮廠登記,此部分乙應向○○公司花蓮廠求證以實其說,且甲在系爭
土地附近有兩筆土地,何須借用乙之系爭權狀。甲在系爭土地投入相當
心力進行改良包括整地、購買覆土、運輸覆土等,共花費新臺幣 98,000
元,如果判決對甲不利,乙應該返還改良部分之土及其上種植之植物。
二、被上訴人乙(即前審本訴被告)主張
(一) 本訴主張
甲於 79 年間以欲使用系爭土地及鄰近系爭土地之國有土地上種植
甘蔗為由向乙借用土地所有權狀,以便取得一私有土地地號向政府辦理
甘蔗採購,乙不疑有他才將土地所有權狀交予甲,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