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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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買賣關係。
(二) 反訴主張
甲於 79 年間占用系爭土地種植甘蔗,乙曾要求甲於甘蔗採收後即
應將土地返還,未料甲卻於甘蔗採收後改種波蘿蜜,遲未將系爭土地返
還,乙爰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請求甲返還系爭土地。
又甲於 79 年占用系爭土地同時,並向乙借用系爭土地所有權狀,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
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民法》第 470 條定有明文。甲採收完
種植之甘蔗後,經乙數度要求返還所有權狀均未可得,乙資以 95 年 10
月 19 日之反訴準備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前開借貸關係終止之意思表
示,爰依所有物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甲剷除系爭土地
上之果樹及檳榔樹,並返還系爭土地、其所有權狀、無權占有所得之利
益等。
(三) 上訴審補充主張
甲於原審並未要求乙向○○公司花蓮廠請求證明文件以證明甲種植
甘蔗而借用系爭權狀,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甲於原審未為主張
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再行提
出,縱甲曾於原審提出,乙亦已就此部分事實善盡舉證責任,應無礙原
審判決作成之認定;甲稱於系爭土地進行改良花費 98,000 元,然其並未
舉證證明,且系爭土地之改良物亦與本件無關。
肆、本件爭點
一、 上訴人甲依照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乙將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是否有理?
二、 被上訴人乙提起反訴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
土地,是否有理?
三、 被上訴人乙反訴請求上訴人甲交還系爭權狀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