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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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買賣關係。

                (二) 反訴主張

                  甲於 79 年間占用系爭土地種植甘蔗,乙曾要求甲於甘蔗採收後即

             應將土地返還,未料甲卻於甘蔗採收後改種波蘿蜜,遲未將系爭土地返
             還,乙爰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請求甲返還系爭土地。
                  又甲於 79 年占用系爭土地同時,並向乙借用系爭土地所有權狀,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
             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民法》第 470 條定有明文。甲採收完

             種植之甘蔗後,經乙數度要求返還所有權狀均未可得,乙資以 95 年 10
             月 19 日之反訴準備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前開借貸關係終止之意思表
             示,爰依所有物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甲剷除系爭土地
             上之果樹及檳榔樹,並返還系爭土地、其所有權狀、無權占有所得之利

             益等。
                (三) 上訴審補充主張


                  甲於原審並未要求乙向○○公司花蓮廠請求證明文件以證明甲種植
             甘蔗而借用系爭權狀,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甲於原審未為主張
             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再行提
             出,縱甲曾於原審提出,乙亦已就此部分事實善盡舉證責任,應無礙原

             審判決作成之認定;甲稱於系爭土地進行改良花費 98,000 元,然其並未
             舉證證明,且系爭土地之改良物亦與本件無關。

             肆、本件爭點


                 一、  上訴人甲依照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乙將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是否有理?
                 二、  被上訴人乙提起反訴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
                      土地,是否有理?
                 三、  被上訴人乙反訴請求上訴人甲交還系爭權狀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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