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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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之情形相符。且由曾○利興建而現由被上訴人壬享有處分權之系爭房屋
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迄今,已逾 30 餘年,古○星及上訴人仍在附近居
住,上訴人本人亦自 77 年 1 月 16 日已以繼承為由而取得系爭土地,如
曾○利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何以期間古○星及上訴人從未向相關警察
或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甚至請部落成員協助排解?實與常情有違。故依
照上述 2 位證人之證詞並參酌本件客觀之情事,被上訴人辯稱曾○利與
古○星就系爭土地有合意成立買賣契約等語,應屬可採。
三、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曾○利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
間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之問題,無再予審酌之必
要,蓋本院已認定兩人間就系爭土地有買賣關係存在。
陸、判決評析
本案判決之關鍵爭點為,上訴人所爭執被上訴人繼承之無權占有房
屋,是否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前,與其所屬原住民族部落
族人共同興建而原始取得;而該房屋所興建其上之土地,是否為被上訴
人之被繼承人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間依泰雅族之傳統習慣雙方合意成立
買賣之標的,或由後者默示同意前者無償使用之標的。案經繫屬法院判
定依 2 位證人之證詞,並參酌客觀情事,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與上訴人
之被繼承人間就系爭土地應有合意成立買賣契約,是被上訴人並非無權
占有系爭土地與房屋。
本案判決為視泰雅族原住民之傳統習慣為乙平行於市民物權法與債
法之實體規則的絕佳範例。特別是面對物權法定主義與不動產物權處分
要式主義的嚴格限制,法院仍決定藉由極為有限且不成文之傳統習慣知
識,確認泰雅族原住民成立土地與房屋財產權利之規範為本案之準據法
(「其就系爭土地原有房屋係由部落的人協助拆除,嗣後系爭土地即由
曾○利占用而興建房屋之事實並未爭執。參酌證人……證稱:曾○利在
系爭土地興建房屋時,部落的人有來協助之證詞,顯見 30 餘年前,兩
造之被繼承人古○星及曾○利在系爭土地上拆除房屋及興建房屋時,均
由部落的人共同協助,此與當時原住民部落之物資缺乏,仰賴部落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