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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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承上討論,可資發現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因行政
機關錯誤授予他人所有權之救濟程序,就係應採取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為之,於司法實務見解上未臻統一。多數民事訴訟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自
認係真正權利人之原住民於民事訴訟中,不得直接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錯
誤而請求塗銷他人就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傳統土地之所有權。不
過,於此類型訴訟事實中,原行政處分作成之年代通常已距今多年,部
分登記所有權人未占有土地,土地長期以來仍由自認為真正所有權人之
原住民占有使用,根本無從查知土地所有權已由他人取得登記,而致逾
越就原行政處分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之不變期間。於此情形下,自認為
真正所有權人之原住民顯係難以獲得合理救濟。此種民事、行政救濟程
序適用不明之狀態,賦予行政權就原住民傳統土地事務過大之裁量空
間,而給予受影響之原住民過狹隘之救濟管道,顯有害其對自身傳統土
地權益之保障與權益主張。
案例七 泰雅族原住民依傳統習慣買賣土地案
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度簡上字第 55 號
案由 排除侵害等
壹、案例事實
宜蘭縣大同鄉○○段 1244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原為上
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所有,按泰雅族習慣出售讓與被上訴人等之被繼
承人曾○利,曾○利並於系爭土地上建築門牌號碼宜蘭縣大同鄉○○村
○○路 13 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復由被上訴人壬○○與其妻子
兒女等居住使用。上訴人以繼承為由取得系爭土地十餘年後始提起訴
訟,請求被上訴 8 人等將系爭房屋拆除後,將系爭土地返還上訴人;並
請求被上訴 5 人等均應自系爭房屋內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