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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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 系爭土地乃依泰雅族之傳統習慣雙方合意成立買賣;
縱非如此,古○星亦有默示同意曾○利就系爭土地無
償使用之意思
系爭土地係 30 餘年前由曾○利向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購買,
因當時有關原住民社會生活機制及規範,多係以泰雅族之習俗及禁忌,
或長老主持與神明見證方式為依據,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合意成立後,古
○星即將其在系爭土地上之原有建物拆除,並將可利用之建材搬運後,
將系爭土地交付予曾○利,曾○利旋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房屋,於興
建房屋過程中及迄今 30 餘年來,古○星均未出面主張權利或表示異
議,被上訴人壬所有之系爭房屋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自屬有權占有。
縱認為古○星與曾○利就系爭土地並未有買賣契約存在,然曾○利
興建之系爭房屋已存在系爭土地上 30 餘年,古○星亦居住於附近,但
從未表示異議,顯見古○星就系爭土地由曾○利無償使用一節,有默示
同意之意思,被上訴人壬所有之系爭房屋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仍屬有權占
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子等 8 人拆屋還地及請求被上訴人辰等 5 人自
系爭房屋遷出,並無理由。
肆、本件爭點
一、 被上訴人子、庚、辛、癸、乙、丁、丙對系爭房屋有無事實上
之處分權?
二、 被上訴人子等 8 人之被繼承人曾○利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古○
星間對系爭土地是否有買賣關係存在?
三、 若認被上訴人子等 8 人之被繼承人曾○利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
古○星間沒有買賣關係存在,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