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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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貳、訴訟結果
上訴人依據《民法》第 767 條規定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上訴人 8 人等將系爭土地返還上訴人並請求被上訴 5 人等均應自系爭房
屋內遷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主張
系爭土地為伊所有,前遭被上訴人子、庚、辛、壬、癸、乙、丁及
丙之被繼承人曾○利生前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建築系爭房屋,系爭房屋
現由被上訴人壬與其妻子兒女即被上訴人辰、寅、丑、己、戊居住使
用,兩造間並無買賣或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即便曾○利與伊之被
繼承人古○星間就系爭土地存在使用借貸關係,因曾○利業已死亡,伊
自得依《民法》第 472 條第 4 款之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並以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等既屬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系爭房屋由曾○利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爰依據《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
物上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子、庚、辛、壬、癸、乙、丁及丙
將系爭房屋拆除後,將系爭土地返還予伊;並請求被上訴人辰、寅、
丑、己及戊均應自系爭房屋內遷出。
二、被上訴人主張
(一) 系爭房屋乃被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曾○利原始取得
系爭房屋原為被上訴人子、庚、辛、壬、癸、乙、丁及丙之被繼承
人曾○利興建而原始取得,但曾○利過世後,系爭房屋由被上訴人壬單
獨繼承,其餘繼承人均未繼承,對於系爭房屋並無所有權或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