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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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餘年,古○星亦居住於附近,但從未表示異議,顯見古○星就系爭土地
由曾○利無償使用一節,有默示同意之意思」,進而推論得證:「如曾○
利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何以期間古○星及上訴人從未向相關警察或司
法機關請求救濟,甚至請部落成員協助排解?實與常情有違」。顯然採
取的是市民社會之時間觀(30 年為最長之時效取得時間度量),惟該時
間長度在泰雅族長達數百年的族群社會時間度量裡,是否具有相同的規
範意義?值得進一步深究。
案例八 阿美族買賣土地之習慣爭議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
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壹、案例事實
位於花蓮縣瑞穗鄉○○段 279 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上
訴人乙(即前審被告)所有,上訴人甲(即前審原告)於系爭土地上種
植果樹及檳榔樹,雙方就其占有是否具正當權源、應否交還土地一事爭
執。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第一審判決甲起訴請求乙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理由,駁
回其請求。本審甲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乙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上訴人(本訴部分),為無理由,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