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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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伍、法院見解

               一、被上訴人子、庚、辛、癸、乙、丁、丙等對系爭房屋無
                    事實上之處分權


                  查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納稅義務人於曾○利過世後已
             變更為被上訴人壬之事實,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宜蘭縣稅捐稽徵處羅東
             分處 94 年 12 月 15 日宜稅羅字第 0940012812 號函乙份在卷可證。另參
             照被上訴人之相關戶籍謄本,目前僅有被上訴人壬及其妻子兒女之一家
             人設籍於系爭房屋,並實際居住使用之情形,則被上訴人主張曾○利過

             世後,由被上訴人壬一人單獨繼承系爭房屋之事實上之處分權,堪予採
             信。
                  又查:稅捐資料或戶籍資料雖僅為行政機關因稅務及戶政管理所需
             而製作之文書資料,不得直接憑以認定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何

             人,但並非不得作為佐證予以參考。本件系爭房屋因屬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在法律上無從辦理繼承及移轉登記,而曾○利之所有繼承人均就系
             爭房屋由被上訴人壬單獨繼承乙節並無爭執,亦核與前述稅捐資料及戶
             籍資料顯現之客觀情事相符,則上訴人主張該被上訴人等共同繼承系爭
             房屋而有事實上處分權云云,自不足採。

               二、被上訴人子等 8 人之被繼承人曾○利與上訴人之被繼承
                    人古○星間對系爭土地確有買賣關係存在

                  查證人曾王○吉與張○福於原審訊問時之證稱,均提及知悉有買賣

             系爭土地,並證稱古○星將系爭土地上之原有房屋拆除後,系爭土地即
             交由曾○利使用而蓋房子之情事。
                  次查,上訴人雖否認拆除之原因係因買賣之關係,然其就系爭土地
             原有房屋係由部落的人協助拆除,嗣後系爭土地即由曾○利占用而興建

             房屋之事實並未爭執。參酌證人曾王○吉、張○福證稱:曾○利在系爭
             土地興建房屋時,部落的人有來協助之證詞,顯見 30 餘年前,兩造之
             被繼承人古○星及曾○利在系爭土地上拆除房屋及興建房屋時,均由部
             落的人共同協助,此與當時原住民部落之物資缺乏,仰賴部落成員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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