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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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互助之情形相符。且由曾○利興建而現由被上訴人壬享有處分權之系爭
房屋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迄今,已逾 30 餘年,古○星及上訴人仍在附近
居住……」),實屬難能可貴。
當然,在選擇原住民族傳統律法為私法事件之準據法時,本案判決
與所有其他判決一樣,都面臨傳統習慣欠缺體系化外觀與完整規範內容
之困難。不過有趣的是,本案判決並未倚賴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
委託製作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計畫結
案報告,亦未引證與泰雅族原住民財產規則相關之學術研究,而是藉由
積極行使闡明權,諭令兩造在所提出之攻防中提供對作為準據法之原住
民族傳統律法之質性研究與敘述(「系爭土地係 30 餘年前由曾○利向上
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購買,因當時有關原住民社會生活機制及規範,
多係以泰雅族之習俗及禁忌,或長老主持與神明見證方式為依據,系爭
土地買賣契約合意成立後,古○星即將其在系爭土地上之原有建物拆
除,並將可利用之建材搬運後,將系爭土地交付予曾○利,曾○利旋在
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房屋,於興建房屋過程中及迄今 30 餘年來,古○
星均未出面主張權利或表示異議」),特別是該規範與所屬之法域間的現
實關聯(「上訴人雖否認拆除之原因係因買賣之關係,然其就系爭土地
原有房屋係由部落的人協助拆除,嗣後系爭土地即由曾○利占用而興建
房屋之事實並未爭執」),以建立平行取代市民法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
規範的正當性。誠然,如此僅憑少數部落報導證人之證詞與繫屬法院之
邏輯推演之方法,在論證之事實基礎與普遍價值上顯得薄弱,不過確實
有俾益於臺灣原住民族「普通法(common law)」之建立。
本案的另一個可供適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為準據法之裁判參酌的方
法論問題是,臺灣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畢竟是一轉型逆推式的線形時
間價值系統,因此,其對應現在時空之時際法規則,必定與受高度擬制
條件限制、截斷為可視時間的市民財產法不同。如此,在證據法則上,
適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為完整準據法之判決,是否得混用市民法之時間
觀點,即有疑問。例如本案判決認為「縱認為古○星與曾○利就系爭土
地並未有買賣契約存在,然曾○利興建之系爭房屋已存在系爭土地上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