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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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主張


                  除前審主張外(前審因判於簡易庭判決電子化之前,故查無判決內
             容),另補稱(一)伊於民國 39 年左右,即在系爭土地上耕種並興建房
             屋居住迄今,系爭土地迄今仍為伊所耕種使用。依原住民族的傳統習
             慣,土地之現在使用者,為土地之所有權人,因伊為原住民農婦,不懂
             得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依原住民之傳統習慣,雖未聲請登記為所有權
             人,並不影響上訴人正當權益。被上訴人壬亦知道該地係上訴人的財

             產。(二)被上訴人壬非系爭土地之現耕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
             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得承領,放領機關不察,非法放領
             予壬○○等承領登記其等為所有權人,自屬違背法令,其非法放領登記
             應予塗銷。

               二、被上訴人主張

                  除前審主張外,另補稱伊等於 57 年設耕作權,62 年因土地重劃,

             68 年時法定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被上訴人壬知悉上訴人癸曾於系爭土
             地上耕種,惟因土地重劃,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便歸屬於伊等。癸已無耕
             種有十餘年。伊等原意與上訴人癸協調系爭土地事宜,惟癸始終不肯接
             受故雙方無法協商。

             肆、本件爭點


                  上訴人是否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

             伍、法院見解


                  按(44 年 3 月 19 日、64 年 7 月 24 日公布施行)《土地法》第 133
             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
             法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
             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前項耕作權不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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