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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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郎等人曾向地政機關拋棄地上權等權利,但因附件不全被退件;並提出
地政事務所駁回登記之公文影本一份為證。
惟查:《民法》第 88 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
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
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 1 項)。當事人之資
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
誤(第 2 項)。原告既主張田○郎、古○李曾向地政機關辦理拋棄地上
權手續,但因證件不全致遭退件云云,則其拋棄地上權程序亦未完成;
原告疏未注意此情,復認定彼等係自用,進而移轉上述土地所有權,即
應在法定期限內撤銷其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然而,原告遲至 88 年
始表示撤銷之意旨,顯已逾越一年之除斥期間(其撤銷亦應向原登記所
有權人為之)。
況且,《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該法所為登記有絕對效力。戊等人
於前手登記取得前列土地所有權後,始繼承所有權,原告即無從再行撤
銷前述法律行為。
陸、本案評析
本案係花蓮縣秀林鄉○○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60 年代起占有
當地原住民登記有地上權、耕作權、所有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設廠,而引
發當地「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以來,第一個就此爭議作成之實體判
決。於原住民保留地「原地非原用」現象氾濫許久,加上大型財團紛紛
進入原鄉地區開發溫泉、地熱、土石等各式自然資源以來,受到高度關
注也具有特殊歷史意義之判決。本訴訟事實涉及原住民傳統土地面積之
廣大、原住民人數之眾多,亦使其為國內原住民土地問題之政策與社會
學研究之焦點。
按依據長期研究本案之學者於當地進行口述訪談與調查之彙整, 12
本案訴訟事實起因於民國 62 年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欲於花蓮縣
12 陳竹上(2010),〈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無家可歸?從「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檢視臺
灣原住民保留地政策的虛實〉,《臺灣社會研究》,第 77 期,頁 9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