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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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即未再耕作或使用該等土地;至於原登記權利人之繼承人即被
告等人,更未曾耕作使用該地。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乃依據上開
原登記權利人交出之印鑑證明書、及其出具之耕作權、地上權
消滅證明書,轉請原告於 67 年 7 月 21 日出面向花蓮地政事務
所辦理土地塗銷登記聲請,因證件手續不全,而遭退件;雖經
承辦人員催促補件,惟仍拖延迄今,尚未辦妥塗銷手續。
迨 78 年 5 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土地,與花蓮縣秀
林鄉公所成立租賃契約在案,並使用土地至今。從而被告癸、
巳、壬本人就附表編號 113 土地;其餘除後述四以外之被告,
為原登記權利人之繼承人就編號四至七、八、九、十、十一之
土地,均有義務塗銷其本人或其被繼承人原登記之耕作權。
(二) 被告戊就附表編號 811 乙筆土地,取得所有權登記乙節,係因
承辦人員誤辦,致在 69 年 5 月 21 日,即原登記權利人田○郎
法定取得所有權,後因田○郎過世,戊繼承而取得所有權登
記。
(三) 又被告丁、乙、甲之被繼承人古○生,在生前自原登記權利人
古○李,因繼承而取得編號 911 土地所有權,事實上,前開各
筆土地地上權,於其法定取得所有權之前,均非實際土地使用
人,而早在 65 年間,已因原登記權利人拋棄使用,而同意交由
○○水泥公司使用至今,有如首揭說明,本項被告或其被繼承
人取得所有權,顯非適法,依法自應由彼等負責塗銷本項所述
已登記之所有權。
(四) 本案經內政部函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為此訴請塗銷聲明
所示地上權、所有權。緣被告分係本件耕作權、或所有權之原
登記名義人,或係原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就起訴狀附表編號
各筆土地,既均有義務塗銷其被繼承人原有登記之耕作權,即
應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塗銷系爭耕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