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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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二、被告主張

                (一)   被告或其前手均未曾簽承諾書、拋棄書、同意書等文件。原告
                      所持文件係偽造的,蓋簽字字跡均係出於同一個人之手筆。民
                      國 77 年時鄉長曾將資料送至法院,惟遭法院退回。79 年時,

                      鄉公所指示○○私下與被告和解,後來此案便無訴訟。
                (二)   本件歷時超過 15 年,被告主張時效抗辯。當時○○公司將系爭
                      土地圍起,以致被告方無法工作,使用系爭土地。
                (三)   本件富○段 717、718、718 之 1 仍係戊、己所有,現為○○水

                      泥公司礦山排水溝、輸送帶、變電所。同段 716、212 號土地係
                      私人所有,自 62 年以來即為○○公司占用。同段 213 地號土地
                      在所有權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分割為 213 之 1 地號土地,列
                      為甲種工業區,顯係違法。被告取得原告所稱土地之所有權,
                      均係合法擁有。
                (四)   被告係太魯閣族居民,語言文化與一般人民有相當差異,對於

                      文字、法規較為陌生,並不知拋棄書等文件,以為係遭借用、
                      占用,直到 84 年間才被告知已拋棄權利,遂生爭議。再者,拋
                      棄行為必須完成登記程序始生效,原告所提出被告與○○公司
                      之資料,與原告並無關係,且被告得主張時效抗辯。原告前所

                      為塗銷登記,經駁回後,並未補正,其拋棄程序並未完成。
                (五)依原告所稱,係由秀林鄉公所於 62 年 6 月 14 日,邀被告與○
                      ○公司協調,鼓勵被告出租;被告並無私下轉租之動機,係原
                      告有意推動○○公司租地開發案。本件係由秀林鄉公所層報上
                      級同意後,始租予○○公司,如係法轉租,轉租行為人係原告
                      與○○公司。

                (六)被告不曾見過原告所謂同意書、承諾書、拋棄書,且其簽名多
                      係出自同一人之手,部分簽名且誤寫,或有鄰長印文不符之情
                      形,原告所提出書證顯有問題。依據拋棄書文義,保留「在貴
                      公司尚未使用前,本人除照原來用途,自行使用外,絕不變更

                      用途,或轉租他人……」,顯與拋棄之要件不相當。秀林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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