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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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肆、本件爭點

                  訴外人施○太與蔡○財間,訴外人蔡○財與孫○春間,及訴外人孫

             ○春與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丁間就系爭土地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上訴人
             之訴訟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甲所簽訂之確認書,是否違反《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強制規定,為脫法行為應屬無效?又
             如契約有效時,上訴人戊得否主張《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甲、乙拆屋還地?

             伍、法院見解

               一、分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觀之


                (一)   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
                      為,乃屬脫法行為;但第 18 條第 1 項則反之。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屬禁止規定,
                       故其之違反屬脫法行為。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

                       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
                       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
                       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

                       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由上開
                       條文觀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
                       係採「不得」之用語,應屬禁止規定,如有違反或以脫法行
                       為達違反之效果,均屬違反《民法》第 71 條規定而無效,實
                       務上亦多認屬無效。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非屬禁止規定。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係採
                       「以原住民為限」等用語,並非規定「不得」讓與原住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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