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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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系爭土地耕種,已歷四代近百年,其先人定居斯土耕作時,中
                      華民國政府尚未誕生,且一直均是由伊歷代祖先合法耕種、保

                      護土地而繼續使用中,伊非無權占用,則其占有、使用系爭土
                      地,依當地阿美族律法及習慣是否合法正當,而足認為《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政府應承認之原住民族土地
                      權,如是則該當地阿美族人之傳統土地權有無經政府明示滅
                      卻;如未經政府明示滅卻,則該當地阿美族傳統土地權與國家
                      所有權之關係為何,甲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有無排除國家機

                      關所有、管理之權限等有關公益重大事由,自屬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原審棄置不論,亦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
                      原判決徒據《民法》第 767 條及第 179 條規定判決再審原告敗
                      訴,未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審認再審原告有無

                      依其民族律法及習慣,享有傳統土地之權利,且基此可否排除
                      或限制再審被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管理權限,足認原判決亦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顯然錯誤,而構成開始再審之原
                      因,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肆、本案爭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區管理處請求甲砍除作物、返還
                      土地;給付類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二、  依甲主張,原審是否未就其抗辯,依《民法》第 148 條所定誠
                      實信用原則或引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原
                      判決是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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