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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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0 年度再易字第 3 號判決另外值得注意者
             為,其係國內就原住民保留地爭訟案件中,少數原住民大量援引外國立

             法例、裁判實務與學說,用以論述原住民土地權之權利性質與位階者。
             甲於本案中援引美、加、澳等國立法例及裁判實務,強調原住民族土地
             權應優先存續於現代國家主權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然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並未就甲之主張進行說明,僅以「再審原告主張依其占有事實及外國
             法例、學說等,推而主張其權利,核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不
             符」,即排除原告主張,本書認係過於武斷。按我國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公告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該法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
             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則法院可於個案中直接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

             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同
             條第 2 項規定:「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
             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
             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之立法意旨,補
             充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原住民取得與使用其傳統土地權利之權利

             要件與內容。而在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過程中,法院
             自可參酌國際人權學說與實踐作為解釋基礎。


             案例十一         東昌村阿美族里漏部落文化聚會所通行權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31 號


               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壹、案例事實


                  上訴人魏○梅、張○生主張其所有坐落於花蓮縣吉安鄉之 A、B 住
             宅用地為四周完全無臨路之袋地,上揭 2 筆土地周圍雖有可聯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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