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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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路,但由於路寬不足建築法規所規定之 5 公尺,因此請求法院確認上訴
人就被上訴人(花蓮縣吉安鄉公所)代管之 C、D 土地的袋地通行權存
在。被上訴人所代管之 2 筆土地目前雖為空地,但係由被上訴人向國有
財產局申請撥用,擬做為東昌村阿美族里漏部落之生活集會及宗教祭祀
場所之用,業經行政院准予撥用,已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第二階
段核定補助名單,被上訴人主張:若准允上訴人之請求,則勢必將毀損
阿美族集會場所之興建計畫。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99 年度訴字第 364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判決主文
(一) 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
第 364 號)
(二) 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31 號)
參、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原審之主張
(一) 上訴人方面
1. 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所有坐落於花蓮縣吉安鄉之 A、B 土
地,係都市計畫內之住宅用地,四周完全無臨路,為袋地。而
被上訴人所管同段 C、D 國有土地係上訴人前揭土地可達聯外
道路必經,且距離最近、損害最少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