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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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陸、本案評析
就原住民保留地劃編之性質,本書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
度上易字第 33 號判決評析中,說明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主管機關依
據《山坡地保育地利用條例》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編定原
住民保留地,或授予原住民個人就特定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收益權利或
所有權,均為行政機關單面之高權行為,屬授益性之行政處分,在原住
民保留地尚未完成編劃,且原住民未登記耕作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
前,縱使原住民世代居住於系爭土地,仍不得主張有權占有對抗系爭土
地管理機關。不過,本案訴訟事實中,原住民甲就為其傳統土地但目前
為國有地之 A 地,不僅提出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且業
已經過臺東縣成功鎮土審會之初審及層層函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更已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同意編定,則甲是否可於此時主張對
於 A 地編定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信賴利益,而對抗臺東林管處於此時要求
甲返還該地之主張,為本案之爭議核心。
就前述爭點,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為,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之程
序中,除了須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經原住
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
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外,尚需依「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
取得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甲主張其於提出申請案經初審通過後,即對
於合法使用系爭土地有期待利益,信賴國家受理申請原住民保留地之程
序亦屬值得保護之利益云云,顯有未洽。
由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之前述見解,如本書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33 號本案評析中所述,顯示目前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過
於強調保留地之國有地性質,忽略保留地係原住民族傳統土地之歷史事
實。依據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相關法令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原住民自將國有地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又於原住民保
留地上申請登記地上權、耕作權後至取得所有權,已是漫漫長路,其中
各行政單位又得以於不同程序中依據數不具法律位階之法規命令予以掣
肘,顯然前述行政程序已為原住民土地權利之取得創設諸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