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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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土地旁已有其他巷弄存在並供通行。倘被上訴人堅持 A、B 土
                      地早有其他土地上之既成巷道可供通行,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五)  上訴人請求通行被上訴人土地為事實必須,且無礙於被上訴人
                       使用該土地興建「東昌部落聚會所」之計畫:被上訴人之土
                       地,不論作任何建築使用,依《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皆須
                       保留 40%為法定空地,而上訴人僅就其法定空地為通行之用,
                       完全無礙於被上訴人使用該土地興建「東昌部落聚會所」之計

                       畫。

               三、被上訴人聲明駁回上訴。其於本院補充陳述如下

                (一)   上訴人所有之 C、D 2 筆土地與鄰地同段○○○地號土地,原
                      同屬魏○妹一人所有,因將其中○○○地號土地讓與周○花,
                      致上訴人系爭 2 筆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其情形當有《民
                      法》第 789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原判決之認定應無違誤,上
                      訴人所舉上訴理由,核無理由。

                (二)   被上訴人系爭 2 筆土地上預定計畫興建「東昌部落文化聚會
                      所」,若供作上訴人通行,勢必影響該聚會所之興建,而犧牲原
                      住民百姓之公共利益,顯與《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所定通行
                      權人應擇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之立法意旨有違,原判
                      決之審酌認定核無違法,上訴人徒然空言指謫,應無理由。

                (三)   上訴人主張渠等所有之建地為袋地,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
                      定,須有 5 米寬度之通行道路,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興建房屋
                      云云,亦非有據。
                (四)   綜上所述,上訴人起訴請求通行被告系爭 2 筆土地,並非對周

                      圍地侵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且恐對公益造成重大侵害,應無
                      理由,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核無違誤,上訴人仍
                      執前詞提起上訴,益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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