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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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三、法院認上訴人通行○○○地號土地連接東○六街 169
                    巷,雖將需拆除部分圍牆、違章鐵皮棚架或越界建築之
                    地上物,但均非難事,實無必需通行距離較長且影響損

                    害較多之被上訴人代管土地之必要

                  雖謂上訴人通行○○○地號土地連接東○六街 169 巷,將需拆除部
             分既有圍牆、鐵皮圍籬及地上物,耗工費時,不若直接通行被告代管之
             C、D 土地便利。然依本院勘驗之結果可知,前述物件均不難拆除,所
             費亦非鉅;拆除之後,上訴人即可藉由○○○地號土地連接東○六街

             169 巷。或僅拆除磚造圍牆及鐵皮圍籬,亦可通行至東○六街 169 巷,
             實無必需通行距離較長且影響損害較多之被上訴人代管土地之必要。
               四、袋地通行權旨在解決「土地通行問題」,本件上訴人基於

                    建築之目的而為主張,與《民法》第 787 條規定之袋地
                    通行權要件不符

                  再按《民法》第 787 條袋地通行權之規定,在於規範袋地「通行
             權」之問題,其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通行問題」,不
             在解決鄰地建築上之問題;該條第 1 項所稱之「通常使用」,應係指一

             般人車得以進出而聯絡至公路之情形,若非基於通行之目的,自非所謂
             「通常使用」之範疇。本件上訴人基於建築之目的,主張通道若不足 5
             公尺,勢必無法取得建築執照,不足敷袋地建築基本需求,而請求確認
             其就被上訴人代管之 C、D 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顯與《民法》第 787 條
             規定之袋地通行權要件不符。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通行被上訴人代管之土地,顯非於通行必要
             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無從准許。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案評析


                  本案涉及之爭議,雖多與民法袋地通行權之行使與要件有關,然而
             因本案系爭土地自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起即作為阿美族里漏部落之生活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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