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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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本案為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二、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
(一) 原告聲明
1. 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土地及坐落花蓮縣秀林鄉○○段
255-4 號土地作成准許原告設定耕作權登記之處分。
2. 請准判決被告應交付 63 年以前出租台○的證明文件,及原告等
前因於系爭土地上開墾,為被告補償他處土地之相關文件。
3.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 原告主張
1. 原告及陳○進等 9 名申請系爭土地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及優
先受配,係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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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提出保留地耕作權申請,並參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項「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取得分配優先順序。原處分竟然拒絕原告等人耕作權申請,其
理由明顯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經原告訴願,花
蓮縣政府並未就原告對法令解釋提出的質疑與了解申請耕作土
地的開發歷史,及「山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範做審
17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原住民保留地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原住民
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
一、 本辦法施行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土地。
二、 由政府配與該原住民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
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