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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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序,延宕開發亦令人懷疑被告之需求。且《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0、23 條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及傳統土地使用習慣,政府應

                     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並如加拿大、澳洲、紐
                     西蘭等國承認耆老口述歷史效力與文字歷史相同。
                   6.  被告辯稱最後核定機關在於上級主管機關云云。依「原住民保
                     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要點」第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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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鄉鎮公所有地上權、耕作權之核定權,被告自屬權責當
                     為。被告主張有違「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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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作業須知」第 1 條規定, 行政院原民會於 98 年 1 月 9 日
                     原民地字第 0980000576 號函稱原告陳情對象為事實認定及執行
                     事宜,為被告之權責,被告卻未就原告法令疑問提供法令解釋
                     輔導,推託行政程序而無法答覆。據原民會土管處宣稱「原民

                     會對於保留地的政策性及目的性就是要把保留地還給原住民,
                     其實這是其最終的目的。」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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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之規範保留地設置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


             20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要點」第 2、3、4 點:
                「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會同本會向當地登記
                      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其作業
                      程序除填具申請書外,免附位置圖。但申請非整筆土地時應檢附申請位置範圍
                      圖,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
                  三、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會同本會向當地登記
                      機關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其作業
                      程序除填具申請書外,免附位置圖。但申請非整筆土地時應檢附申請位置範圍
                      圖,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
                  四、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原住民會同本會向當地登
                      記機關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其作
                      業程序除填具申請書外,免附位置圖。但申請非整筆土地時應檢附申請位置範
                      圍圖,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
             21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 1 條:「一、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之申請案件及授權,並簡
                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2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
                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
                之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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