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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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肆、本案爭點
一、 上訴人確認其就被上訴人代管之土地有通行權之請求,勢將影
響被上訴人代管以作東昌村阿美族集會場所之土地使用,上訴
人系爭請求是否符合袋地通行權之必要性、法之目的性及比例
性原則?
二、 本件上訴人基於建築之目的,主張通道若不足 5 公尺,勢必無
法取得建築執照,不足敷袋地建築基本需求,而請求確認其就
被上訴人代管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上訴人基於建築目的之主
張,是否合於《民法》第 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要件?
伍、法院見解
法院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法院經書證及勘驗,認定上訴人前揭 2 筆土地確無適宜
之聯絡可通至鄰近之東○六街或該街 169 號既成巷道
上訴人張○生、魏○梅主張其 2 人分別所有坐落於花蓮縣吉安鄉
A、B 土地,四周完全無鄰路,需通行周圍土地方得聯結公路,係屬袋
地等情,業據其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為證;並經原審及本院至
現場勘屬實,有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現場照片可參。依照現狀,上訴人前
揭 2 筆土地東側及北側均有建物,西側則有圍牆及門牌東○六街○○
○、○○○號越界之建物阻擋,確無適宜之聯絡可通至鄰近之東○六街
或該街 169 號既成巷道;上訴人之主張,可資認定。
二、《民法》第 787 條之鄰地通行權主張,應考量必要性、
法之目的性及比例性原則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除因土地所
有人之任意行為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
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為之。《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鄰地通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