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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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為鄰地所有權之擴大,其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通行問
題,自應限於必要之程度,且應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之。準此,主張通行權時除應考量必要性、法之目的性外,尚需慮及比
例性原則。
法院依據勘驗筆錄所載,認定聯外之「東○六街 169 巷」已足使上
訴人前揭 2 筆土地為通常使用。且考量若准允通行被上訴人代管之土
地,勢將影響東昌村阿美族原住民聚會所之興建計畫,並牴觸被上訴人
申請撥用該 2 筆土地之目的,該通行權之行使並非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此外,若依上訴人建築需求之主張,須通行被上訴人代管
土地之寬度須達 5 公尺、面積 130 平方公尺,不僅已超過上訴人各自所
有之土地面積,更犧牲被上訴人計畫興建原住民聚會所之公共利益,不
符法之目的性及比例性原則。
依本院勘驗筆錄之記載,上訴人前揭 2 筆土地,如藉由○○段○○
○地號土地連接東○六街 169 巷,直線距離約為 16 公尺,而東○六街
169 巷巷口之路寬為 2.9 公尺,已容人車通行其間,並得前後聯絡東○
五街、東○六街,足使上訴人前揭 2 筆土地為通常使用。如藉由被上訴
人代管之 C、D 土地連接東○六街,直線距離較長,約為 23 公尺,其必
要性容有疑義。
再者,被上訴人代管之 C、D 土地目前雖為空地,但係由被上訴人
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擬做為東昌村阿美族集會場所之用,業經行政
院准予撥用,已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第二階段核定補助名單,有
被上訴人所提之計畫書、行政院院授財產接字第 09930005551 號函、設
計樣式圖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10008241 號函等在
卷可憑具有公益性質之用途;如准由上訴人藉由 C、D 土地連接東○六
街,勢將影響東昌村阿美族原住民聚會所之興建計畫,與被上訴人申請
撥用該 2 筆土地之目的牴觸。兩相權衡之結果,已難謂通行被上訴人代
管之土地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