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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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案例九  竊取森林七里香案

               案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


               案由  違反《森林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為排灣族原住民,以每人每日工資新臺幣 2,000 元,僱用不知情
             之乙、丙、丁,以架設鋼索,使用鋼索剪刀、鎌刀、鋤頭、馬達、備用
             鋼索、工具箱、鋼索滑輪五個及起重鏈三具等工具,挖掘砍伐坐落在屏

             東縣春日鄉○○段八七地號國有土地(非保安林地,下稱系爭土地)上
             之七里香二株(一株約 400 年,另一株約 450 年樹齡)。盜伐完成後,
             由甲將其中一株七里香載運至經營之民宿庭院內栽種;另一株七里香則
             載運至芒果園栽種,後來經警查獲。

               二、法院判決

                  甲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主要爭議點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上之森林產物七里香,可否根據《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以挖掘砍伐方式而供自用?

             貳、原住民主張


               一、兩株七里香坐落於屏東縣春日鄉,依行政院 91 年 1 月 23 日台
                    (91)原民企第 910140 號函示,屬於「原住民族地區」之 55
                    個鄉(鎮、市)之一。甲具有當地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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