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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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本法》之規定,得於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自用,並有於原
住民族土地上分享土地開發及資源利用之權利。甲採伐該區內屬
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上之系爭七里香以供自用,非法所不許。
二、甲採伐森林中之兩株七里香,目的在於美化所經營之民宿環境,
並非用於販賣圖利。
參、法院判決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性質上為普通法、廣義法,《森林法》為特別
法、狹義法,依特別法、狹義法優先於普通法、廣義法之原則,
應優先適用《森林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
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
類。……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顯見原住民
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除須具有原住
民族身分,並符合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等目的及非營利行為之
外,尚應依法定方式辦理,為上開條文之當然解釋,非謂原住民
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全然不受法律之規範。
三、《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
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四、甲固具有山地原住民族身分(屬排灣族),且系爭七里香坐落之屏
東縣春日鄉係屬原住民地區,亦有前揭行政院函可憑,此部分固
無疑義。惟甲在國有林地內,挖掘系爭七里香,係為種植於其所
經營之民宿庭院內,美化環境,增加民宿生意,既未依法定方式
為之,亦不符原住民族生活慣俗需要或傳統文化、祭儀、自用之
目的,擅自僱工在國有土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挖掘竊取
森林主產物,依《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論罪科刑,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