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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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範所要處罰之行為,則在此會出現不法意識錯誤的問題。不法意
識錯誤在刑法學說上也常見另外二個用語,亦即為「違法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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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或是「禁止錯誤」(Verbotsirrtum)。 本案被告主張,不知
道自己採集羊奶榕行為是違法的,也就是不知道有法律,這樣的
辯詞,在原住民被告採集森林產物或是獵殺野生動物時,是非常
常見的主張。究竟主張不知道自己行為是違法的,可否免除刑責
或減輕刑責呢?
二、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
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本
條乃有關禁止錯誤的規定,也就是處理「不知法律」問題之規
定。所謂「不知法律」,包含了直接禁止錯誤與間接禁止錯誤兩種
情形。直接禁止錯誤,指消極地不認識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
許;間接禁止錯誤,則是知悉自己的行為屬違法行為,但卻誤認
有正當事由或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且誤以為自己行為是法律所
許可。
三、《刑法》第 16 條之規定,在適用上是以行為人對於錯誤屬可避免
或不可避免而定。亦即分下面兩種情形:(一)行為人對於禁止錯
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法避免此一錯誤時,應免除其刑事
責任(第 16 條前段之反面解釋);(二)如行為人對於禁止錯誤,
屬可以避免者,即不能免除罪責,然根據但書之規定,得按其情
節,減輕其刑。
四、原住民犯罪時,經常主張的理由是「不知法律」。然而目前實務上
對於原住民辯稱「不知法律」,而給予免除或減輕其刑的判決,卻
非常少見。因為漢人法官常有的定見是,原住民漢化已久,或是
政令宣導多年,豈有可能不知道保育森林產物之重要性,或是豈
有不知野生動物保育的重要性。基本上這樣的思維與定見,乃主
流漢文化挾其法律霸權,以漠視弱勢族群文化差異性的表徵。
18 以下關於刑法上不法意識錯誤之說明,另可參考王皇玉(2009),〈原住民犯罪與不法
意識之研究─兼評新竹縣尖石鄉風倒木竊取案件〉,收錄於王皇玉著,《刑罰與社會規
訓》,頁 268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