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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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車搭載方○閔,並攜帶田○耀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鏈鋸 1 支,前
             往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區第 26 林班地○○地區之保安林,2 人以徒

             步方式於保安林內尋找行竊目標後,以上開鏈鋸先後竊取森林主產物扁
             柏 10 塊及紅檜 3 塊(查定山價合計為新臺幣 138,084 元),並陸續將上
             開竊得之物品搬至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至同年月 29 日始以上開自用小
             客車將竊得之物品載運離去。嗣於同日在南投縣埔里鎮為警查獲,並扣
             得上開扁柏 10 塊、紅檜 3 塊等物及田○耀所有供行竊所用之上開自小
             客車 1 輛,始查知上情。

               二、判決主文

                  田○耀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6 款之竊

             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方○閔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6 款之竊
             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三、主要爭議點

                  被告二人的行為,可否適用《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森林位

             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
             產物」?

             貳、原住民主張


               一、田○耀、方○閔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砍伐扁柏
                    及紅檜之事均坦承不諱。
               二、但二人主張他們於林區取得林產物之認知,是因為自兒時開始對
                    於原住民族與自然森林生態資源共生共存之體認,如早期於寒冬

                    為了求生存,需從林區撿拾掉落零星枯木、廢材供作燃燒原料來
                    得到暖意,始能得以繼續生存;從林區採集野草野果供作食物,
                    始能得到飽足。他們是源自上述意念,始有取得林產物行為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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