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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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三、主要爭議點
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作為營業謀生之工具,可否適用《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
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貳、原住民主張
陳○雄於法院審理時,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強調他
拿取上開牛樟木係作為自己經營烤鋼管雞生意之用,並非用於變賣,乃
為了謀生而蒐集營業所需的材料。
參、法院判決
一、按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
地區內,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依其生活慣俗需要,依
法從事採集野生植物之非營利行為或採取森林產物之行為,《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9 條及《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前段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係植基於國家尊重原住民族傳統
文化及生活慣俗之政策,則具體個案須符合原住民之生活慣俗,
方有上揭規定之適用。
二、被告竊取系爭牛樟木之地點位於魯凱族傳統領域範圍內,被告亦
具原住民身分,但其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拿取上開牛樟木係作為
自己經營烤鋼管雞生意之用,與部落習俗無關,足見其撿拾牛樟
木之行為乃為謀生而蒐集營業所需之工具,尚難遽認此舉合於政
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文
化及生活慣俗之立法意旨,因認本件尚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三、被告有竊盜之刑事財產犯罪前案紀錄,分別為法院判處拘役 50 日
及有期徒刑 1 年 8 月確定,竟不知悔悟而再犯本件,惟念其犯後
尚知坦承犯行,且前揭牛樟木於被告竊取時已遭他人砍伐截斷,
非遭被告所砍截破壞,渠惡性及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對於森林環
境之影響程度亦非過鉅,復衡酌渠所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價值(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