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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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前往斯馬庫斯部落扣得鏈鋸 1 臺、怪手、拼裝車、車牌號碼○○○○-
FR 自用小貨車各 1 輛而查獲。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
管理處訴由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判決主文
(一) 第一審判決: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4 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4 年度偵字第 5734 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甲、乙、丙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
輛,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二) 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2092 號
原判決撤銷。
甲、乙、丙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
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各
減為有期徒刑○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三) 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四) 更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
原判決撤銷。
甲、乙、丙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