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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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四、由於牛樟木被視為臺灣珍貴樹木,因此目前實務判決就所竊取之
                    森林產物為珍貴樹種者,均會嚴格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與

                    《森林法》相關規定。故如果要合法砍伐牛樟木,目前僅能根據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4 條第 7、8 款規定,事先向主管
                    機關申請專案核准後,始得合法砍伐。


             案例十三         風倒櫸木案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4 號

               案由  違反《森林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乙、丙均為居住於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司馬庫斯之原住民,前
             於民國 94 年 9 月間某日,因協助搶修通往司馬庫斯之道路,在新竹縣

             尖石鄉玉峰村大溪事業局 81 林班地旁道路,發現因颱風及豪雨後倒伏
             並遭周圍崩落土石沖刷、掩蓋之國有森林主產物臺灣櫸木 1 株,乃將之
             移置路旁。嗣後該櫸木亦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發
             覺,於 94 年 10 月 7 日前往上開處所將該櫸木樹身部分鋸下後載離,惟
             樹根及部分枝幹因深埋土石之中無法取出,遂於噴紅漆並烙鋼印後遺留

             現場。甲、乙、丙因受部落會議指派前往搬運上開櫸木 1 株,均明知上
             開倒伏之櫸木根株屬於國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及部落居民等第三人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94 年 10 月 14 日 13 時許,結夥駕駛拼裝車、不
             知情之他人所有之自用小貨車各 1 輛,前往前揭地點,先共同以鏈鋸 1

             臺,將該櫸木鋸成 5 支,再由丙駕駛怪手 1 輛將該 5 支臺灣櫸木置於上
             述車輛上搬離現場,合計竊得材積 3.68 立方公尺,折算山價為新臺幣
             79,488 元。嗣於搬運途中為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分局長戊、警員己發
             覺,隨即於同日 20 時 40 分許,會同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人員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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